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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是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的重要途径,是法律实现的重要形式。多年以来,民事执行也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执行难成为困扰司法机关的突出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如何解决执行难,也为司法体制改革提供了内在的催生动力。被执行人追加制度的有效运行,能有效解决执难问题,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性。在执行过程中,效率是执行工作的一项重要原则。现今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方式比较多,比如企业法人股东虚假买卖转移财产,夫妻共同债务虚假离婚等等。如不及时追加被执行人,不及时控制财产,将使执行工作陷入被动局面,陷入执行难的境地。相应的,在执行过程中追加被执行人的程序设计,让案外相关人员承担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而在司法实务中的真实案例,使我们看到了现行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关于追加被执行人制度规定及运行的不足和混乱,完善立法不仅是法律本身的需要,也是规范法院执行行为的要求。在实体法方面,作者认为现行法律规定的范围过于狭窄,主要是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形式出现,法律位阶不高,不利于及时有效的采取执行措施。应当完善立法,将追加被执行人情形上升到国家法律层面,使追加类型法定化,法律规定严格的标准,并且应扩大适用范围,增加夫妻共同债务仅判决一方承担责任时可追加另一方为被执行人、增加企业股东、经理管理人员等恶意转让财产侵权时追加相关人员为被执行人等情形,追加被执行人应当受到时效的限制,并提出了二年的时效期间,在采取追加被执行人的同时可以采取保全性的强制措施,应当严格限制连续追加被执行人。在程序法方面,现行法律没有规定。实践中的做法非常混乱,不利于当事人的权利保护。作者通过对以往的研究成果分析,参照执行实践的做法,认为追加被执行人的启动程序应当坚持申请执行人申请为必要前提条件,坚持法院被动中立的原则,坚持不告不理原则,追加被执行人的权限为法院单独所享有的原则,办理机构设立在执行局裁决庭,审理程序为准一审程序的听证程序,给予拟追加的被执行人陈述、申辩、举证等权利,提升执行参与程度。在权利救济方面,作者在分析复议、异议模式说的基础上,认为我国应参照域外立法例和其他民诉法法律条文,建立异议之诉制度,提出了当事人如不服追加被执行人裁定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的制度。这一做法既有利于提高执行效率,又维护了当事人正当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