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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技术的诞生和发展带来了作品新的传播方式——上传。网络上传作为—种新的作品传播方式,给公众获取知识带来了充沛的资源,但也给著作权法现有的制度体系带来了挑战:网络上传行为的手段数字化、廉价化,上传行为人将作品上传至向公众公开的网络平台,就会使得著作权人对于作品的传播难以掌控;网络上传行为的隐蔽性,导致发生侵权时著作权人难以及时有效的维护自身权益。由于“窃书不为偷”的错误观念仍然根植于很多人的意识中,使得很多网络上传行为人罔顾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而进行随意上传,另外也有追求一己私欲上传著作权人作品的现象存在。近些年来,网络上传行为日益普遍的侵权现象已成为著作权保护的诟病,并且让著作权人和尊重知识产权的有识之士感到深恶痛疾。因此,对于网络上传行为进行规制已变得必要而紧迫。本文正是意识到这一形势,而进行的关于网络上传行为著作权法规制的研究。本文将利益平衡原则作为规制网络上传行为的原则,作为规制网络上传行为的思路,基于此,本文首先分析了数字技术环境下基于网络上传行为所存在的利益格局:相对于模拟技术环境,数字技术环境下基于网络上传行为存在着新的利益格局——著作权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公众三者间的利益相互冲突,而数字技术环境下利益平衡原则的理想状态是著作权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公众三者的利益达到均衡,各自的利益疆界相对确定,不会向其中的任何一方扩充。如果任何一方的利益疆域扩大,挤兑了其他各方的利益,就会造成这三者间利益的失衡。在现有的规制网络上传行为的制度体系中,由于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规制过于宽松,导致了三方利益主体间的利益失衡,出于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是上传行为的直接受益人,且在获益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却对上传行为的把关不严这两方面的考虑,本文认为在构建规制体系时应当强化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规制,以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规制为中心重构上传行为规制体系。以规制网络服务提供者为中心重构网络上传行为规制体系时,首先要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进行规制,具体而言应当从强化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意识、加强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政监管和建立新型商业模式这三个方面着手;然后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替代责任制度添加进现有的网络上传行为著作权法规制体系中。促使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上传行为的主观态度有所改变,从而主动地对网络上传行为进行严格把关,进而达到规制上传行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