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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自由一直是学者们研究的一个热点问题。中小学生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其是否拥有言论自由权、言论自由权的限度、以及国家和学校处理学生言论自由应有的态度等问题成为学者们研究的重点。本文站在自由主义者的立场,支持言论自由,并将研究聚焦于美国中小学生的言论自由。本研究属于描述性和分析性的,主要通过案例分析和比较法,呈现美国学校和法院在处理中小学言论自由问题时的惯常做法,试图为国内的中小学教育工作者提供些许借鉴。本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主要介绍了研究的缘起、目的和意义、研究方法和核心概念,对言论自由特别是中小学生的言论自由文献作了一个简单梳理。第二章阐述了言论自由的两大价值—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内在价值包括促进学生的自我实现和促进学生的认知发展(从而间接地有利于发现真理),外在价值包括提高学生参与民主生活的能力和促进学生的社会化。第三章主要介绍了美国中小学生言论自由的历史,并详细介绍了四个美国最高法院判例—Tinker案、Fraser案、Hazelwood案和Morse案。本章把学生言论自由的发展分为四个阶段:六十年代前学生几乎没有言论自由;随着Tinker案对学生言论自由权的肯定,六十年代到七十年代前期成为学生言论自由的黄金期;之后的八九十年代学生言论自由权开始回退;新世纪学生言论自由权整体上不如上世纪六十年代,但法官们在判决结果中越来越少地倾向一边倒,法院在处理相关案件时也越来越审慎。第四章是本研究的重点,在详细地梳理了2000年到2011年美国联邦下级法院的77个判例后发现:第一,绝大部分判例遵循最高法院的四个判例原则,当法院支持学生言论自由时,几乎所有的判例都引用Tinker原则。第二,当法院限制学生言论自由时,除了引用最高院的四个原则之外,还可以用“时间-地点-方式”和“真实危险”原则。第三,两种博弈力量一直隐藏在学生的言论自由权利背后,一种认为“不能将学校的控制权交付给学生”,一种认为“不要将公民权利关在校门之外”。美国法院在判决学生言论案例时,要考虑诸多因素,本章按两分法把这些因素分为客观因素和主观因素。客观因素包括学生的年龄、言论发生的地点。主观因素包括言论对学校的影响、言论的学校关联性、言论内容的性质。主要研究结论有:第一,学生年龄越小,言论越受限:第二,发生在校外的言论自由度更大;第三,言论的学校关联性越大,受到的限制越大:第四,言论给学校教育教学带来的负面影响越大,越容易受到限制:第五,政治性言论受到最大的保护,暴力言论、色情言论、宣扬毒品的言论几乎不受保护。值得注意的是,法院是在综合所有的因素才最终作出判决。最后一章对美国经验的本地化作了一点简单的思考,提出了三个原则:法无禁止即自由原则、区分言论的私人性和学校关联性原则、无压迫无歧视原则,并对处理学生言论自由时最经常考虑的两大因素(学生的年龄和安全)进行了一些探讨。本研究认为,在处理学生言论自由问题时虽然可以适当考虑这两个因素,但它们不能成为限制学生言论自由的万能钥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