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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是人类历史活动遗留下来的财富,作为不可再生资源,它有着历史的传承性与不可复制性。作为宝贵的人文资源,其既能产生社会效益,又能产生经济效益,同时是其他任何物质及人为的行为都无法替代的资源,其在精神文化建设及物质文明建设中所起到的作用亦是其他一切文化资源所不可比拟的。按照文物的不同存续方式,可将文物分为不可移动文物和可移动文物两大类别,则田野文物属于后者。而根据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对不可移动文物的分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分类原则将其划分为六大类,即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及其他。再者,从不可移动文物所处的地理位置来说,可将其区分为:城区文物与田野文物。由此,本文所论述的田野文物,主要是指,分布在郊区的无人看守的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及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从当前我国《文物保护法》的立法本意来看,主要是对一些国家级、省级等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保护,而对于田野文物却没有给予相应的立法保护。据2012年完成的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可知,我国现有766722处不可移动文物,总面积85402.35平方公里,占国土总面积的0.89%。然而,这其中田野文物中的古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及石刻占到46.59%,由于分布在广大乡村偏远地区,随着经济生产活动规模的扩大,以及不法分子对古村落、古民居、古遗址的破坏,使得田野文物被破坏呈现日趋严重的态势。从田野文物中,我们可以看到中华民族古老而悠久的历史,也能感受到辉煌而灿烂的民族文化。加强田野文物的有效保护与科学利用也是我们每一个公民义不容辞的义务和责任。而考虑到当前我国对田野文物的保护存在立法保护上的空缺,故本文从田野文物的立法保护现状及完善的角度出发,希望通过法治来遏制,当前田野文物被严重破坏的趋势,同时为完善我国文物保护法制体系作出理论铺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