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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于2007年的金融危机直接催生了巴塞尔协议Ⅲ,协议认为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银行的损失吸收能力应高于各项风险监管标准,且还需施加更为严格的监管及额外的资本要求,具体比例可视各银行的系统重要性程度而定。同时,巴塞尔委员会与金融稳定局也正在研究针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综合方案,具体可能包括诸如资本附加费、或有资本、保释债等一系列措施。而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界定,正是将来这些措施得以有效运用的关键,同时也可使监管资源得到有效配置,适当向系统重要性银行进行倾斜。
系统重要性,主要考察的是各金融机构对系统性风险的贡献程度。通过度量整个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后,再采用有效的分配方法,将系统性风险按贡献程度分配到单个机构中,即可定量地测度各金融机构的系统重要性。但事实上,由于系统内机构之间的相互联系,使得系统内各机构面临的风险加总并不等于总的系统性风险,这就使得有效测度各机构在系统性风险中的贡献变得更为复杂,进而加大了宏观审慎监管的难度。作为系统重要性的度量方法之一,Shapley值方法以合作博弈理论为基础,在应用于系统性风险分配时,可根据各机构系统重要性的不同对系统性风险进行合理的分配,进而使得各机构所分配的风险加总等于系统性风险总额,实践证明可有效地度量金融机构的系统重要性。
本文运用Shapley值方法对我国上市银行进行实证研究,通过将系统性风险分配到各银行来度量其系统重要性。结果表明,工商银行、中国银行更具有系统重要性,而交通银行虽然规模较大但Shapley值却相对较小,说明并非规模大的银行就具有系统重要性。此外,文中还运用Incremental VaR方法进行测算,与Shapley值方法的度量结果基本一致,但由于Incremental VaR方法忽略了银行间的相关关系而低估了各银行的系统重要性。规模、违约概率和对共同风险因素的暴露这三大因素,由于与系统性风险相关而会影响到银行的系统重要性,通过分析这三者与银行系统重要性之间的关系,发现它们均不能单独地用来准确测度系统重要性,而Shapley值方法可有效度量各银行的系统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