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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研究旨在提出并论证这样一个基本命题:在现代社会,国家在医疗领域中引入竞争机制的改革和在此领域适用反垄断法是明智的选择,是有效降低医疗服务价格和提高服务质量的关键。为此,作者对医疗垄断行为妨碍竞争机制发挥与适用反垄断法保护竞争机制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了深入探讨。对基本命题的论证由以下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提出命题。在医疗领域适用反垄断法,即使在发达国家也不过是最近几十年才发生的事情,它的出现并非偶然,而是经济、政治、社会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但是,学术界对是否需要在医疗领域中适用反垄断法素有争议。为此,作者比较全面地分析了一些反对在医疗领域引入竞争机制和适用反垄断法观点的局限,分析了对医疗领域垄断行为进行反垄断规制的经济学、政治学、法哲学基础,阐述了在我国医疗领域适用反垄断法的重要意义。第二部分对医疗领域中存在的垄断或限制竞争行为的具体表现作一比较全面的扫瞄。不合理的行政管制及其他的限制竞争行为是医疗竞争机制得以正常发挥的最大障碍。认识和探讨医疗领域中存在的垄断或限制竞争行为的具体表现和特点是适用反垄断法规制医疗垄断行为的必要前提。为此,笔者深入探讨了在医疗市场结构和市场行为方面存在的不合理限制竞争行为或垄断问题。第三部分考察了美国反托拉斯法在医疗领域适用的最新立法动向。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限制性竞争的做法被视为是美国医疗费用上涨的主要原因。不合理限制竞争的行为已经受到美国联邦反托拉斯法的有效规制。现今,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作出的几个里程碑式判例为起点,美国形成了较为完善的规制医疗垄断行为的反托拉斯法制度。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于1993年联合发布并于1994年修订的《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关于在卫生领域执行反托拉斯法的声明》集中反映了美国在医疗领域执行反托拉斯法的丰富经验和最新发展动向。第四部分就如何依法规制我国医疗领域垄断行为提出了若干建议。我国目前有关规制垄断、保护竞争的法律法规主要针对的是传统的工商业领域,它们在有效规制我国的医疗垄断行为方面存在着先天的局限性。现今,在我国的医疗行业中引入竞争机制的改革已是势在必行的大背景下,针对我国医疗垄断行为的特点,在合理借鉴别国经验的基础上,完善我国现行竞争法特别是反垄断法以依法规制医疗垄断已是时不我待。为此,作者建议从立法、司法两个方面建立健全反垄断法规制医疗垄断行为的制度规则和实施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