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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民事审判监督程序设立以后,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确实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立法设计及指导思想存在的问题,在实践中出现了许多问题。
该文从民事再审程序确立的理论依据入手,较为深入地分析了我国现行民事再审程序存在的弊端及其产生原因,在借鉴国外“再审”制度的基础上,并结合我国司法实践,设想了重构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具体方案。
全文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介绍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理论基础。首先介绍我国对民事再审程序概念的认识。从再审程序与既判力原则的关系及再审程序的功能分析在民事诉讼中设立再审程序的必要性。
第二部分,国外有关再审程序的比较分析。文章在全面介绍法、德、日再审程序的基础上,对之进行比较和评析,从而归纳出对重构和完善我国再审程序有益的经验。
第三部分,深入分析我国现行民事的再审程序存在弊端及其弊端产生的原因。着重介绍了“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指导思想对我国再审程序的影响。并对我国再审程序启动主体、再审程序启动、再审理由、再审期限、再审次数、以及再审管辖、再审与中止执行的关系进行了全面评析,为再审程序的重构提供了依据。
第四部分,我国再审程序的重构设计。提出重构我国再审程序的具体制度的设计方案:取消法院依职权作为再审启动的主体资格,限制检察机关提起再审的范围,完善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增加第三人作为启动再审程序的主体。重构的核心是建立再审之诉,明确再审之诉提起的形式要件、实质要件,明确规定再审之诉的理由。再审之诉的审判分为受理、再审事由是否成立的审理、对本案的再次审理三个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