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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利益衡量被引入中国比较晚,但是自从其引入中国后便引起学术界与司法实务界的高度关注。因为利益衡量首先是在民法领域中被运用,所以在刑事领域中讨论的比较少。但是这种问题在近几年里有所变化,利益衡量在刑法领域也受到了青睐,但是将利益衡量运用到刑事司法实践来认定刑事责任,仍然遭到很多学者的质疑,即便有的学者赞同将利益衡量运用到刑事司法实践,仍旧有很多顾虑。本文就试图找出利益衡量在刑法学界受到质疑的原因,并且通过论证,以使这种质疑不攻自破。其次在现有的研究中,利益衡量的理论定位以及在认定刑事责任中如何具体运用都没有相对成熟的模式,所以文章在明确将刑事司法领域中的利益衡量定位为方法论的基础上给出了其在认定刑事责任中的具体操作过程,并且分情况结合案例对其具体介绍,以期对利益衡量在刑事司法中的科学运用贡献一己之力。本文在查阅梳理大量文献的基础上,采取了从一般到特殊的演绎方法,并且辅之以归纳法、比较、图表等方法,以期能够条理清楚地表达论证出自己的观点,并且在论证的过程中穿插案例,从而尽量做到论证充分。本文共分为四部分。首先在第一部分介绍利益衡量的基本理论。利益衡量理论可以追溯至德国黑克的利益法学和韦斯特曼的评价法学,以及日本加藤一郎在批判概念法学的基础上提出的利益衡量理论,还有星野英一的利益考量论。在德国和日本关于利益衡量理论存在很多不同之处。而且尽管在同一国家,不同学者主张的利益衡量也并非完全相同,但是概括而言,德国的利益衡量仅仅是一种弥补法律漏洞的方法,而日本的利益衡量则明显具有方法论的意义。而自从20世纪末利益衡量被引入中国后,关于利益衡量理论的研究大都集中在行政法、民法等领域及司法实践,只有近些年才开始逐渐引入刑法领域,而且能否适用于刑法领域仍然备受争议。追根究底,对罪刑法定的片面认识是利益衡量深入刑法领域所面临的主要障碍,而如果站在追求实质正义的角度来理解罪刑法定,那么障碍也就不攻自破。因为利益衡量天生是一种价值判断,所以有被滥用的可能。正因如此,在通过利益衡量认定刑事责任的过程中,需要遵循三个原则。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统一即在所有案件中利益衡量普遍存在,但只有在复杂案件中利益衡量的价值才更加凸显;合理性与合法性相统一即通过利益衡量得出合理的结论后,司法工作人员要寻求法律支持,使得该结论合法化;第三条原则是法意与民意相统一的原则。明确了利益衡量的适用原则那么接下来就是关于利益衡量在刑事责任认定中的具体操作过程。在文章的第三部分针对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是否适用兜底条款、以及如何衡量刑事责任的大小这四种情形,结合具体的案例分别加以阐述利益衡量的具体运用过程,最后总结出利益衡量在认定刑事责任过程中的操作流程,即在司法实践的各个阶段如需进行利益衡量,首先需要司法工作人员处于一种“空白状态”,摆脱法律条文的纠缠,走出自己的职业惯性思维,站在社会普通群众的角度,以自己的直观感受得出初步的结论,然后根据掌握的法律事实和法律知识,根据法律规定将初步的结论合法化,而且这个过程可以重复,直到得出合理又合法的结论为止。最后利益衡量在认定刑事责任的运用过程中要明确三个方面,首先是应该将利益衡量定位为一种刑法方法论。原因有两点:第一,我国的利益衡量直接源于日本,而日本的利益衡量理论是属于方法论的范畴;第二,刑事责任认定中的利益衡量不仅仅是补充法律漏洞而且是普遍存在的思维过程,其运用过程决定了理论定位。其次,要处理好利益衡量与具体的刑法解释方法之间的关系,即如果能够通过刑法解释方法解决刑事责任的直接认定问题,那么该案件就不是文中所说的疑难案件,没有必要凸显利益衡量在认定刑事责任过程中的作用。最后,要消除民意会对法意绑架这一顾虑。这是因为民意与法意在多数情况下是重合的,当二者存在分歧时,司法工作人员需要重新审视自己的结论,避免事实认定的错误与法律适用的不准确,虽然不能唯民意是从,但群众对司法权的行使起到了监督作用。此外如果民意存在理解偏差,司法判决也会起到引导纠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