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患者知情同意权是指医生在对患者施行治疗之前,应当取得患者在得到充分的解释和理解后,自由表示出来的同意。贯彻落实患者知情同意权,可以保证医疗行为合法性及有效性,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另外,它也是尊重患者自主权的具体体现。虽然我国现有法规在不同方面对患者知情同意权做出规定,但由于其相关制度还不够完善,使得近年来,知情同意权方面引发的医疗纠纷事件在我国呈逐年增多趋势。与此同时,医学人文以及生命伦理问题,必然同人们生活的具体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法律息息相关。因此患者知情同意权被移植到我国后,中国独特的文化传统和目前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使得西方国家基于尊重个人自主性构建的知情同意权在中国的实践中缺乏必要的思想根基和现实条件,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面临了各种困难。目的:本文分析了患者知情同意权在我国法律层面和实际操作中所面临的具体问题及原因,结合案例与问卷调查,探讨在进行患者知情同意的相关制度安排和程序执行方面如何基于中国独特的文化背景和经济状况,完善中国本土化的患者知情同意制度。方法:问卷调查随机选取了800名不同年龄、地区、性别、文化程度的人群进行,通过面谈进行问卷调查500份、网络问卷300份。问卷设定的内容包括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主体、手术协议书由谁签字、适当的告知、如何应对知情不同意、癌症病人的告知这五个方面,每个方面又包含若干问题。建议:首先应加强患者知情同意权的立法建设。其次要完善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制度,具体应注意以下五点:第一,患者知情同意的主体应是患者本人,但家属可以作为参与者与患者共同商议作出选择。第二,手术协议书应由患者本人签字。第三,医方对于患方所谓“适当的”告知并不在于一个确定的标准,它所传达的意思在于告知患者可以采取不同的方法。同时,告知的重点不应放在医生告知的信息是否足够详细,而应追求病人和医生共同讨论和决策的过程。第四,由于患者知情不同意的原因较复杂,所以面对具体的情况医生必须对患者不同意的原因做出具体分析以便应对各种不同原因的不同意,大体上分为一般情况,紧急情况和强制性医疗活动。第五,面对癌症患者告知的问题,知情权应该服从于生存权,不能一味强调患者的知情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