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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班轮运输的集装箱化发展和多式联运运输方式的普及,航运联营体作为班轮运输的最主要的组织形式已然成为国际班轮运输业乃至整个航运业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但是,相对于联营体的迅猛发展,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关于它的相关配套立法,特别是关于它的反垄断集体豁免制度建立的具体立法还并不是十分的完备。在这一方面,欧盟作为航运联营体的产生地和发展最为活跃的地区之一,其对于联营体的概念和集体豁免制度不仅做了详细的规定,甚至还进行了专门的委员会立法规定。因此,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共分为五部分。文章的前半部分,即第一章和第二章,主要是对班轮运输和航运联营体的-般概念和发展现状加以介绍,尤其是各国法律对班轮运输业所赋予的反垄断豁免制度的现状加以说明。文章的第三章,我们从经济学的角度来分析班轮运输业享有反垄断豁免的具体原因,以及欧盟航运反垄断立法的理论依据,探寻欧盟关于航运联营体反垄断豁免制度的经济学理论基础。文章的第四章是本文最重要也是最核心的内容,它对欧盟关于航运联营体的各项法律,包括其竞争法的一般规则和关于联营体的专门性条例的规定进行全面地分析和阐述,从而深入研究其关于航运联营体的反垄断集体豁免制度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其立法依据、豁免内容以及豁免的条件。而文章的另一个重要内容就是本文的第五章,也是文章最后一部分。它通过上述内容的阐述和分析,将欧盟相关规定同我国关于反垄断法一般规则的具体规定和联营体一些相关规定进行对比和研究,结合航运联营体在我国发展的现状和未来预期,力图借鉴欧盟相关立法经验,在我国未来的航运立法过程中,对我国关于航运联营体的具体立法规定,特别是关于它的集体豁免制度提出相关的一些意见和建议,以期在我国也建立起关于航运联营体的集体反垄断集体豁免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