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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念交付作为现代交易制度中常用的一种交易手段,在促进交易效率方面起到了巨大作用。观念交付承袭罗马法而来,罗马法在经年的市场交易中,为促进市场交易的效率,发展而成占有与所有权相分离的法律概念。交易逐渐从“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模式中脱离出来,出现了在观念上将所有权转移的的交易方式。因其对交易迅捷性、简便性的巨大促进作用,观念交付被沿用至今,各国均通过立法对观念交付予以确认,其中包括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而观念交付这一说法也是大陆法系中的名称,在普通法系中,虽然其以判例法为基础,一些国家却也通过成文法的形式对观念交付予以确定,在该类国家中,观念交付则被称作“constructive delivery”。可见观念交付在各国交易生活中之重要性。观念交付的类型包括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三种。虽然都是物的所有权在观念上的转移,但形式不尽相同。简易交付中物已由受让人占有,在受让人与出让人达成转让物的合意之时,双方不再实际交付标的物,物的所有权转移至受让人处。指示交付中物由出让人和受让人之外的第三人占有,出让人将其作为所有权人对物的返还请求权转让于受让人,在出让人与受让人达成合意时,受让人取得所有权。占有改定中出让人和受让人虽已达成转让标的物所有权的合意,但基于某种原因,双方达成合意由出让人继续占有标的物,则在双方达成这种合意时,标的物所有权转移至受让人处。总之,观念交付会导致一种直接占有与所有权相分离的状态,而这正是现代交易迅捷性的需要。但同时,不可避免的,观念交付因其自身特点导致其权利外观与权利实际归属不一致,他人往往无法根据占有的权力外观推定出观念交付情况下的真实权力归属,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风险。而这一风险也使观念交付在一定程度上饱受诟病,在与其他一些制度的兼容中也出现了一些争议。特别是在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情况下,因观念交付权力外观与权力实际归属的分离和不一致,而导致实践中提出了观念交付下是否成立善意取得的问题。这里要明确的是,对于善意第三人从对物进行直接占有的无权处分人处取得动产所有权,即使该无权处分人是基于观念交付而直接占有着动产,此时若善意第三人通过现实交付取得了动产,该善意取得成立并无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如果善意第三人在与无权处分人的交易中采用的是观念交付的方式进行物的交付,即善意第三人可能并没有取得动产的直接占有,此时是否应当成立善意取得。即观念交付下的善意取得是否成立的争议乃是针对出现善意取得这一交易中的交付而言。肯定说认为,善意取得制度旨在保护善意第三人因信赖权力外观而进行的交易,在观念交付中,善意第三人与其他善意第三人并无不同,皆是因信赖直接占有的权力外观而推定出让人具有物的所有权,只是采取了不同的交付方式,而这一交付方式又被法律所认可。故不应对采取了同样注意义务的善意第三人区别对待。否定说则认为,善意第三人对物的直接占有应当也作为善意取得成立的要件,而显然,观念交付并不具备这一要件。同时,否定说主张,若承认观念交付下的善意取得则势必为市场交易带来风险,引发不确定性。然而,对于观念交付下是否成立善意取得还应从观念交付及善意取得出发,分析二者是否存在相互排斥而导致其不能同时适用的要素。不可否认的是,在承认观念交付下成立善意取得的前提下,会出现种种现有制度无法解决的问题,而这正是对该问题讨论的意义。通过对这些现有制度下的难题的讨论,形成一套使二者可以相互结合,共同保护和促进市场交易的制度体系。本文通过对观念交付及善意取得制度理论的产生、发展及内涵的分析,结合我国立法现状,比较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代表国家的立法选择,从各个角度论证观念交付下善意取得成立的合理性,并在制度层面上提出有利于两者共同发挥作用的选择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