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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体育运动已经成为全世界人们健身、娱乐的重要手段,由伤害引发的争议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竞技体育比赛或训练中的伤害所引发的争议也不断增多,法律应当对这些争议作出合理的解决。如何解决因运动伤害引起的纠纷,什么是竞技体育中运动员侵权责任,如何确定竞技体育中运动员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运动员可以提出哪些抗辩事由,运动员应当如何承担侵权责任?这些问题都有待于侵权责任法给予明确的回答。然而,我国体育立法对此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侵权责任法也没有对体育侵权作出具体规范,理论上的研究也相对薄弱。本文共分五部分试图对竞技体育中运动员侵权责任作较为系统地探讨。第一部分分析了竞技体育中运动员侵权责任的概念与特征。竞技体育是运动员直接参加的,按照竞赛规则有序进行的,以争取最好的竞技成绩为目标的体育活动。运动员侵权责任具有发生在特定的时空范围、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特殊的免责范围的特征。第二部分介绍了竞技体育中运动员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以及构成要件。竞技体育运动员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要主张运动员侵权责任须证明以下几点:侵权责任主体为运动员,被指控的行为违反体育规范或体育精神,侵权行为发生在运动的训练或比赛当中,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运动员在从事被诉的侵权行为时主观上有过错。第三部分论述了判断运动员主观过错的各种标准和判断过失的参考因素。故意要求行为人对后果的预见以及行为的动机的可责难性。过失区分为主观过失和客观过失两种,过失应结合主客观因素综合判断。过失的判断可以综合考虑比赛的规则、比赛的身体接触程度、事故发生的时间等各种因素判断。第四部分阐释了各项免责事由的适用,包括受害人同意、自愿承担风险、事先约定的免责条款等的适用条件和免责的范围。受害人同意可以完全免除行为人的故意侵权责任,这要求受害人真实、自愿地同意行为人,在竞技体育范围内,受害人同意的是他人正常的比赛行为。自愿承担风险的适用完全免除了行为人的过失侵权责任,受害人承担的风险必须是比赛的正常风险。事先约定的免责条款须运动员与赛事组织者双方在比赛前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且约定不适用于未成年人。如果伤害是由于第三人的行为造成的,那么运动员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行为人和受害者双方都对损害的产生有主观上的过错,则双方应当在各自的过错范围内承担侵权责任。第五部分简要论述了竞技体育中运动员侵权责任的承担。本章分析了运动员侵权责任的范围以及雇主责任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