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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服务业务的快速发展,在改变人们生活方式的同时,引发了大量的法律问题,要求法学界对现有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解释,使得相应的法律纠纷能够得到解决,并在合理的时机对相关的法律规定存在的不足予以完善。在信用卡服务引起的诸多法律问题中,本文选取信用卡服务经营者的附随义务为议题展开研究。对于法律理论及实务工作者而言,如何认识和理解信用卡服务经营者的附随义务是一个基础性问题。因此,本文首先从基于信用卡服务而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入手,在这一法律关系的框架内对信用卡服务经营者的附随义务进行界定。信用卡服务法律关系是信用卡服务经营者及其消费者就信用卡的申请、使用、注销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集中体现。该法律关系因信用卡服务合同的订立而开始,随着信用卡服务合同的终止而结束,因此,其在本质上是一种合同法律关系,即信用卡服务合同法律关系。信用卡服务经营者的附随义务,是指信用卡服务经营者在信用卡服务消费者申请、使用以及注销信用卡服务的各个阶段,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信用卡的功能、信用卡功能的实现方式等因素,应负的以保护、通知、保密等为主要类型的合同义务。信用卡服务经营者的保护义务,是其基于经营者的法律地位,应负的保障信用卡服务消费者人身、财产权益安全的义务,避免消费者人身、财产权益因信用卡的申请、使用以及注销而遭受损害,是信用卡服务经营者附随义务的一种具体类型。作为保护义务的义务人,信用卡服务经营者应当承担保护卡内资金安全的义务、保护服务场所安全的义务、保存信用卡使用记录的义务等义务。但是,法律需要对其承担的保护义务做出合理的限制。关于信用卡服务经营者履行保护义务的具体方式,可以由信用卡服务合同当事人通过约定来确定,也可以借助法律明确规定的方式确定,还可以结合同业交易习惯认可的方式予以确定。信用卡服务经营者的通知义务,是指在其提供信用卡服务的过程中,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应将与信用卡服务相关的服务费用、服务方法、服务内容、卡内资金、卡片其他情况及时让消费者知悉的义务。信用卡服务经营者的通知义务不同于金融法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二者具有不同的法律属性,不可混淆。信用卡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通知义务的要求承担合同条款、信用卡使用方法、业务风险以及防范技巧、信用卡账户发生变动等事项的通知义务等。信用卡服务经营者履行通知义务可以通过口头、书面或者数据电文等方式。信用卡服务经营者履行通知义务,应当达到一般理性人的要求,主动、客观、及时、全面通知必要的信息。信用卡服务经营者履行通知义务,只有符合上述标准、达到上述程度,才能被认定为适当全面履行了通知义务。信用卡服务经营者履行通知义务存在一定的例外情形,即对于具有专门知识和经验的“特定客户”、信用卡服务消费者明确拒绝告知义务、客户提供虚假的联络方式及通信地址等情形,信用卡服务经营者不再负有通知义务。信用卡服务经营者的保密义务,是指其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就办理信用卡业务所获取、掌握的关于消费者的信息,负有为消费者保密的义务。信用卡服务经营者承担保密义务的对象为信用卡服务消费者,其所保守秘密的具体内容为信用卡服务消费者的账户信息、交易信息、其他信息等。为了有效保护信用卡服务消费者的上述信息,信用卡服务消费者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如采取避免已经知悉的信息被泄露的措施、提供保密的交易环境的措施等。当然,对于信用卡服务经营者承担的保密义务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下、信用卡服务消费者明确同意的情形下以及其他为了公共利益的情形下,应当例外地免除信用卡服务经营者的保密义务。信用卡服务经营者违反信用卡服务合同的附随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认定信用卡服务经营者违约责任的过程中应当坚持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即如果信用卡服务经营者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相应的附随义务,对信用卡服务消费者遭受的损害不存在过错,则不构成违约责任。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指引下,应当结合信用卡服务经营者违反附随义务的行为、信用卡服务消费者所遭受的损害、信用卡服务经营者违反附随义务的行为与信用卡服务消费者所遭受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信用卡服务经营者存在过错四个方面来认定信用卡服务经营者的损害赔偿责任是否成立,只有同时具备上述四个要件,信用卡服务经营者才应承担违反附随义务的损害赔偿责任。信用卡服务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形式,应当结合违反附随义务的具体情形来认定,可以是损害赔偿、继续履行以及其他具有法律依据的违约责任形式。信用卡服务经营者违反不同形态的附随义务承担的违约责任形式不可一概而论,需要根据附随义务的具体形态,并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形予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