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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席审判是指法院在一方当事人缺席时所为的审判。世界其它各国民事诉讼法一般都将缺席审判程序做为独立程序专门加以规定,但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缺席审判程序的规定仅有几个条文,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程序,更称不上是一种制度。由于缺席审判程序立法技术上的粗糙,导致了该程序存在着严重的缺陷,具体表现在:对原、被告缺席不同的处理后果,违背了当事人平等原则和公平原则;立法过粗,致使司法实践中缺乏统一的认定标准;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受到不当限制等等。这些缺陷的存在导致我国的缺席审判制度难以实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这两大诉讼价值目标,因此必须对我国现行的缺席审判制度进行改革。 本文在考察了缺席审判制度的历史发展及国外一些代表国家现行的缺席审判制度的基础上,介绍了我国的缺席审判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不足,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改革的具体设想:引入现代民事诉讼理念,如:平等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中立原则,并吸收一方辩论判决模式与缺席判决模式的精华,建立适合我国现实需要的缺席判决模式,同时完善缺席的认定标准、具体两种缺席审判模式的适用要件及救济程序、明确证据的审查方式并规置送达程序等方面的立法规定。通过改革,努力将我国的缺席审判制度达到鼓励当事人积极参加诉讼并完成辩论等各种诉讼行为,有效地控制缺席情形的发生,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