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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制度作为国际贸易中的一种贸易救济措施,其目的与竞争法维护公正、自由的竞争秩序,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的目标大体相同。然而现行WTO《反倾销协议》某些内容较为模糊,缺乏透明度,使得反倾销规则逐渐变为贸易保护的工具。因此,改革《反倾销协议》的呼声越来越高。与此相关,以竞争法理念改良反倾销协议的种种方案也就应运而生。本文试图从反倾销法的发展历程入手,透视反倾销法的缺陷,并从理论和实践上分析各种以竞争理念改良反倾销法方案的可行性,介绍WTO《反倾销协议》最新修改草案—“主席文本”的基本内容,以期为学界就此问题的探讨提供有益的思路。第一部分从反倾销法律规则的发展历史谈起,简要介绍现行WTO《反倾销协议》实体和程序部分的规则。第二部分从一百多年前立法的时代局限性和实践中反倾销措施滥用的现象入手,透视反倾销制度的缺陷,即奉行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进而从保护对象、调查程序、救济措施方面,剖析反倾销法与其初衷的矛盾性,即限制竞争。第三部分着重探讨以竞争法理念改革反倾销法的三种方案:第一,用统一的国际竞争法取代现行的反倾销法;第二,主张模仿WTO体制中GATS和TRIPS协议的模式,设置一个协调各国竞争法的法律框架机制,倡导各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相互合作;第三,主张对现行反倾销法进行改良,以竞争法的理念充实和完善反倾销协议。同时介绍国际社会在多边和双边体制下以竞争法取代反倾销法的实践。如欧盟在其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中彻底取消征收反倾销税,代之以统一的欧盟竞争法;澳大利亚和新西兰1988年签订的《澳新更紧密经济关系贸易协定》、加拿大和智利1996年达成的双边自由贸易协定、新西兰与新加坡2001年签订的《新新更紧密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都规定在双方国家之间取消反倾销法的适用,代之以竞争法来协调两国间的反倾销争议。虽然这些多边和双边区域性的安排为竞争法取代反倾销法带来了现实的可能,但这种实践的影响力仍然具有局限性。第四部分就WTO多哈回合谈判的最新成果《反倾销协议》修改草案—“主席文本”,回应上述学界提出以竞争法理念充实和完善反倾销协议的改革主张,同时分析反倾销制度运作中的几个极其敏感和极具争议的问题,如倾销幅度的计算、损害认定中的因果关系、公共利益、启动程序、日落复审等,希望能为学界探讨反倾销改革,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第五部分在《反倾销协议》改革的基础上总结出对中国的启示,即中国可在其签订的双边或区域性协定内逐渐取消反倾销法,以竞争法代之。同时加强自身经济建设,在WTO谈判席上争取话语权,积极推进反倾销协议的改革。本文认为,随着世界贸易自由化的提高,《反倾销协议》确实需要深入的改革,但是前两种改革方案,要在世界范围内实行,尚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在反倾销法律制度改革的过程中以循序渐进的方式、有限度的引入竞争法要素。同时《反倾销协议》作为一份国际文件,其改革注定是一场各国政治经济实力的较量,中国要想在WTO中真正发挥贸易大国的作用,必须加强经济建设力争强大,在WTO谈判中用实力说话,才能积极推进《反倾销协议》的改革,推动世界贸易体制向更加合理的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