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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忠诚协议可谓是随着社会发展而产生的一种新型的契约,其产生的主要目的在于维护婚姻的安定。我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但关于夫妻忠诚协议在我国《婚姻法》中尚未有明确规定,在我国《婚姻法解释(三)》的草案讨论过程中,最早的征求意见稿曾认为法院对于这种契约应当承认其法律效力,即法院应当支持“自愿签订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夫妻忠诚协议,后来改为“夫妻无过错方以婚前或婚后所签订的相互忠实、违反则予以一定赔偿的财产性忠诚协议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在最后通过的正式稿中却又将该条文彻底的删除,对夫妻忠诚协议选择了沉默的态度,最高人民法院对夫妻忠诚协议的这种巨大转变的态度,以及《婚姻法》对忠诚协议缺乏明确的规定,造成我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对忠诚协议有关案件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对此也引起学者对夫妻忠诚协议法律效力的广泛争论。本文主要希望通过对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进行考察,分析其存在的争议之处和理论基础,并得出对于财产性夫妻忠诚应当有效,人身性夫妻忠诚协议应当无效的结论。在承认财产性夫妻忠诚协议的有效性基础上,就我国关于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立法及司法中存在的不足进行分析,并最终提出自己的完善建议。希望通过对夫妻忠诚协议效力从理论及实践方面进行分析,为解决司法中存在的同案不同判现象提供建议,为法官正确认定夫妻忠诚协议效力提供帮助。文章主要从四个部分论述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第一部分是夫妻忠诚协议的概论。首先,对夫妻忠诚协议的概念进行界定,并分析其法律性质。其次,对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进行认定,通过对理论及实践中关于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的争议进行考察,得出夫妻忠诚协议应当有效,并阐述其应当具备的有效构成要件。最后,论证夫妻忠诚协议应当有效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是我国夫妻忠诚协议效力在立法及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该部分通多对夫妻忠诚协议效力在我国立法及实践中现状进行分析,在归纳现状的基础上寻找出其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第三部分是域外相关法律规定及立法实践考察,该部分主要是通过对域外关于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考察分析,并最终得出对我国未来有用的一些借鉴或启示。第四部分是我国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的立法完善及司法应对,这一部分主要是就我国关于夫妻忠诚协议效力在立法上的不足和司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自己的完善建议,希望通过提出的完善建议为解决夫妻忠诚协议效力提供帮助,更好的确保法律的公平正义,确保夫妻可以通过忠诚协议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进一步保障婚姻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