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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价值的问题自出现于西方国家以来,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取得了飞速的发展和进步。相对而言,由于我国目前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完善,我国对公司价值的研究还不够深入。目前,国内外针对股权结构与公司价值之间的关系的研究颇多,但都没有达成统一的结论,这些结论大体可以分为三类,第一、股权集中度对公司价值有正面的影响;第二、股权集中度对公司价值有负面影响;第三、股权集中度与公司价值没有显著的线性关系。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可以通过一定的作用机制对公司的很多方面产生影响并影响公司价值。股权结构的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是否能有效提高公司治理效率、是否能提升公司价值。本文在总结前人的研究结论的基础上,对公司价值与股权结构的关系进行了进一步的探索,目的在于通过对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和公司价值的理论与实证分析,验证股权结构与公司价值之间的相关关系。本文首先对国内外关于公司价值以及股权结构的文献进行了综述。在理论研究阶段,简单介绍了包括劳动价值理论、效用价值论、成本价值论以及市场价值论这四种理论,阐述了公司价值特点和公司价值的衡量方法,并着重介绍了本文在实证阶段运用的Tobin’Q值的计算方法。此外,本文把公司价值与股权结构联系起来分别研究了大股东数量对公司价值的影响、股权制衡度对公司价值的影响和外部大股东性质对公司价值的影响。在实证部分,本文通过对我国在沪、深两市2003年到2006年的样本公司进行实证研究,本文把样本公司按照一定的标准分为绝对控股型公司、制衡控股型公司和分散控股型公司,对他们的公司价值进行了描述性统计并分组进行了独立样本T检验,验证了各类公司的公司价值均值的显著性,得出了制衡控股型公司的公司价值高于集中控股型公司和分散控股型公司的公司价值的结论并得出当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FSH)等于19.95%时,公司价值可以实现最大化;当股权竞争度等于(Top)1.475时,公司价值可以实现最大化的结论。最后本文将总体样本按流通股比例是否大于40%分为两类,并分别做回归分析,研究结果表明,股权分置改革之后的全流通证券市场将更有利益提高公司价值。结合理论与实证的检验结果,本文认为:(1)当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过大时的公司价值比第一大股东持股适当集中的公司价值小。一般认为,当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过大时,由于第一大股东拥有实质的控股权和决策权,第一大股东往往会为了使自身效益最大化而牺牲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产生大股东侵占小股东利益的现象和产生“隧道效应”。当股权高度分散时,相当数量的股东持股数相近,单个股东的作用有限。这样可以避免股权高度集中下股东行为特点的两极分化,又可以避免个别大股东与经理层之间合谋,在股东之间存在一种制衡机制。但是单个股东缺乏监督公司经营管理的积极性,因为股东监控带来公司绩效的改善和公司价值的提升时一种人人皆可享受的公共物品,而监控成本却由监控者本人全部承担,因此分散的股东们会有“搭便车”的动机。可见,只有当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适当集中时,才有利于公司价值的提升。(2)第一大股东与第二大股东的性质相同时,公司的价值比较高。因为持股主体性质不同则他们的投资动机、行为偏好及能力也各不相同。一般认为法人控股性公司的绩效优于国有控股性公司。当第一大股东和第二大股东性质、背景趋于一致时,二者更容易做出一致的决策,由此减少股东之间由于信息不对称而造成的控制权私人收益,提高公司价值。(3)公司的股权结构比较均衡时,既不存在绝对控制的股东,几个大股东互相实现制衡时,公司的价值比较高。La Porta等(1999)认为,控股股东的利益和外部小股东的利益并不一致,两者之间有可能出现严重的利益冲突,控股股东可能会以牺牲中小投资者利益为代价来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La Porta等(1999)还认为多个大股东的存在是对法制保护不足的替代。如果某国的法律体系对小股东保护不足的话,分权控制的情况将比较常见(Gomes和Novaes,2005)。在我国,保护投资者的法律体系尚不完善,股权的适度集中,同时保持几个大股东相互的制衡,这种股权结构或许更有利于保护广大投资者的权益,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从长远来看也可能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治理效率。(4)其他大股东对控制权争夺的程度越强时,公司的价值越高。本文采用Top指标来衡量股权竞争度既有内部机制的成分,也有外部机制的成分,第二至第五大股东往往可以有效遏制第一大股东的“隧道挖掘”,特别当公司经营不善时,这些股东为了自身的利益,他们会利用手中的股权去争夺对公司的控制权,第二至第五大股东的股权越集中,这种争夺的程度越强,越能促使公司价值的提升。(5)当公司的流通股比例大于等于40%时,制衡的股权结构对公司价值的正影响会更显著的表现出来。当公司流通股比例大于等于40%时,可以降低大股东利润操纵的行为概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公司价值,但流通股比例较大不代表不存在利润操纵,利润操纵仍然普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