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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学校生活中,家长、社会人士、学校的教师以及教育管理者对惩罚都持有自己的看法,这其中既有极力赞同的,也有极力反对的。有关教育惩罚各执一端的争议引发出教育惩罚的本质及其正当性问题。惩罚作为教育手段,具有抑制性和威慑性以及纠正和自我教育的功能,从教育的功能出发,则教育中的惩罚可区分为教育性惩罚和一般性惩罚。教育性惩罚是一种以教育学生为最终目的,旨在使学生能够在惩罚中获益,不仅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所在,还能对此加以改正并避免类似行为的发生;一般性惩罚是一种通过对学生进行惩罚来满足施罚者自身的需求和标准,其最终目的并不是为了防止以后类似行为的发生。 惩罚作为一种个体所施予的行为,涉及惩罚谁、谁惩罚和如何惩罚等问题,与这些问题相关的便是教育惩罚的依据、客体、主体和程序等。教育惩罚应根据普通规则要求、特殊规则要求和情境性要求这三个方面来实施,普通规则要求通常指的是国家或教育部所制定的有关教育教学的法律规定,特殊规则要求一般指学校或班级所制定的共同准则、教师的教学或活动要求等,而情境性要求则是指在不同的情境中对待同一行为应依照具体的情境来进行客观的评价和处理。从惩罚的客体看,教育惩罚指向行为而非思想观念、指向学生的违规行为、指向那些有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违规行为。从惩罚的主体看,教育惩罚主要有学生、教师、学校以及教育行政部门,其中教师作为惩罚主体,有着不同于其他惩罚主体的限定性要求,如衡量的标准、惩罚的教育性、惩罚的缘由以及实施的原则。由于教育惩罚并不是一种结果,而是一种过程。因此,正当的教育惩罚必定对惩罚的程序正当有一定的要求,不仅惩罚的程序在设定上要是正当的,而且惩罚在按照程序执行时也要正当。教育惩罚以道德和教育为价值取向,其正当性则依据责任原则与公正原则而判断。 教育惩罚固然是一种不可或缺的教育手段,但在一些教育情境下,惩罚是可以被放弃的,这种超越教育惩罚之上的就是宽容。宽容是在教育惩罚不能解决学生发展的根本问题时而出现的。在教育实践中,教育者有必要对惩罚和宽容的选择进行权衡,而不是一味的惩罚或宽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