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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和诚信水平,证券监管机构可以运用两种基本监管措施:一是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和诚信水平进行直接监管,从而直接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和诚信水平。二是对保荐人的执业和诚信水平进行监管,再通过保荐人执业和诚信水平的提高,来间接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和诚信水平。 保荐人(Sponsor),是专门从事保荐行为的证券商。保荐行为具有以下特点:(1) 从事保荐行为要求资格甚高。(2) 对保荐行为监管比一般的证券行为更严格、更广泛。(3) 对保荐行为监管的期限更长。(4) 保荐行为承担的风险更大。保荐行为正是有上述这些不同于一般证券行为的特点,才使得保荐行为作为一种特殊的证券行为而独立存在,才有单独对其研究的价值和必要。自从2003年,我国建立保荐人制度以来,国内对创业板市场保荐人制度的介绍性文章居多,对保荐行为及其风险的深入研究则较少。对保荐行为的风险进行规制是创业板市场成功的前提和关键所在,对于确保上市企业的素质,降低市场风险,维护投资者的利益,促进创业板市场稳定、健康地发展,至关重要。 保荐行为的种类主要包括三种:推荐行为、辅导行为、监督行为。这三种行为基本上涵盖了保荐行为的方方面面。保荐人通过这些行为将影响作用于市场,这必将给保荐人自身以及证券市场带来巨大的风险。保荐行为的风险分为两个方面,其一是给保荐人自身带来的风险,诚如正文所述的包括法律风险、道德风险、市场风险、人员流失的风险等等类型;其二是保荐行为给证券市场带来的风险,主要包括对证券市场的稳定、被保荐企业的上市所带来的风险。 世界各地的创业板市场,无论是美国NASDAQ、英国AIM,还是香港创业板市场,均设有保荐人制度,对保荐人制度均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并有完善的风险控制制度,为创业板市场的运行保驾护航。 通过对保荐行为模式及其风险的分析,可见保荐行为对于创业板市场的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保荐行为风险的规制必须是系统而全面的。任何法律制度必须和自身国情相结合才能最大的发挥作用。所以对于保荐行为的风险进行法律规制制度的设计不仅应吸收国外好的经验,而且同时要结合中国的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