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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股或称虚拟股权,是指公司根据内部员工的岗位、工龄、绩效等因素在企业内部发行一种相对于真实股票而言的虚拟股票,其持有人可以依据所持虚拟股份享有税后利润分红权和虚拟股升值所带来的收益,且员工与公司的相关权利义务由双方在公司内部自行约定的一种新型的激励制度。虚拟股具有鲜明的特征,主要表现在:股权形式的虚拟化、主体的特定性、权能的单一性、获得方式的多样性、分红方式的灵活性、虚拟股权激励兼具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二重属性。虚拟股票类似于股票期权,它是股票期权的一种衍生形式,它们有着共同的理论基础,但是由于我国法律制度的不完善,股票来源问题难以解决以及资本市场的弱有效性等一系列问题,传统的股票期权在实施过程中爆发出诸多问题。而虚拟股由于不发行真实股票因而合理地解决了股票来源问题,其行权价格也不受资本市场弱有效性的影响,操作程序也简便易行,故越来越受到高科技企业的青睐。企业采用虚拟股制度,既达到了激励员工、留住核心人才的作用,又实现了公司业绩的可持续增长。众所周知,市场经济亦是法治经济,虚拟股制度的运转需要健全的法律制度予以保障。虽然,我国的《公司法》、《证券法》几经修订,股东权益保障机制得到了相应的完善,但是作为特殊历史时期的产物,受制于一定时期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条件,虚拟股制度虽然能够实现员工利益与企业利益“双赢”的目标,但该制度在运行过程中仍然存在诸多法律问题,如虚拟股的发行极不透明,登记和管理不规范,回购价格不尽合理,股东资产收益权的行使缺乏可操作性,虚拟股是否可以转让与继承以及是否享有表决权存在争论等等,而这些问题在现有的公司、证券法律法规中无法得到解决。在新法尚未出台、旧法未经修改完善的情况下,从法律的视角并结合虚拟股运行过程中实际产生的问题进行相应探讨,在现有的立法体系下解决这些问题,进一步规范虚拟股的发行与回购程序,通过职工持股会这种间接方式来行使股东的资产收益权与表决权,在特殊情形下允许职工转让其所持虚拟股份,确定虚拟股财产价值部分具有可继承性,如此,便能使虚拟股发挥最大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