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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家长主义是指为了防止一个人的行为会对自己造成伤害而对其进行强制。它限制了个人的消极自由,因而一直受到自由主义者的强烈反对。本文试着从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自由的冲突与平衡的角度论证法律家长主义的正当性。
人的理性有限性和主体间的差异性决定了消极自由并不能确保个人选择总是充分自愿的,也不足以保障社会中弱者的自由。只有通过对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进行平衡,才能走出消极自由至上的困境,实现个人自由。
法律家长主义正是在消极自由的基础上追求积极自由:确立消极自由为一般原则,在个人匮乏的情况下,借助国家力量为个人自由的实现提供条件。法律家长主义确保自由的逻辑在于:第一,依靠国家力量可以最大限度的实现知识与信息的共享,弥补个人知识的局限,克服个人的认识理性的局限性;第二,家长制立法所确定的行为模式是那些经验习惯所检验过的、显然已获成功的行为方式的抽象,对其强制推行有助于克服个人的实践理性的有限性;第三,法律家长主义是一种能动的、有选择的建构,从而避免自发进化中个人的无谓牺牲,更高效的实现我们的自由。
鉴于国家权力对个人的不当干涉会带来侵害个人自由的风险,本文在最后一部分,设定了一些原则,将国家强制限定在一定范围内,确保国家权力在拓展个人自由空间上既有所作为,又不会“胡作非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