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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里米·边沁作为杰出的法学家、哲学家、改革家,长久地为我们所忽视。自1902年梁启超先生作“乐利主义泰斗边沁之学说”一文后,他便渐为国人所知。但是,国内知识界对边沁的关注往往局限在其伦理学思想之功利学说部分,法学思想的研究则相对不足。并且,就法学领域而言,边沁研究也主要限于其刑法思想、立法理论等,关于其对分析法学的开拓性贡献却极少予以系统性地关注。扼要观之,其对分析法学的具体贡献主要反映在《论一般法律》的文本中,表现为:在除魅立场上从宏观、微观、方法三个维度对普遍性实证化的制定法体系予以细致描述。《论一般法律》手稿是在边沁仙逝百余年后才被世人所发现的。在分析法学思想史的场域内,该文本之于边沁本人的意义甚至堪比《巴黎手稿》之于马克思。这部著作最大的价值即确立了边沁在分析法学领域开山鼻祖的地位。本文选题正是基于此而得,以期通过对该文本的解读,将边沁对分析法学的开拓性贡献予以系统地梳理和研究。本文共分6个部分:引论部分简介了国内外学界关于其思想、尤其是对《论一般法律》的研究现状;提出本文论点,即《论一般法律》奠定了边沁作为分析法学创始人的思想史地位。另外,引论还指出本文研究思路是通过以《论一般法律》为主要解读对象,阐示边沁的分析法学原创意识及本源,最终为埋没了的边沁乃分析法学的创始人的思想史地位翻案。本文的第一章“《论一般法律》的文本背景及意义”中,第一节用知识社会学的方法对作者边沁作了必要的交待,希望揭示影响边沁思想的外在性因素。第二节阐明了文本的写作背景——普通法的危机。第三节对选取该文本的意义予以了详细分析。本文的第二章“《论一般法律》中的分析法学意识”则是通过对文本展现出的普遍性实证化制定法体系的细致解读,重述了边沁在除魅的立场上从宏观、微观、方法三个维度对实在法所做的展示。本章的详细论证旨在帮助确立边沁作为分析法学代表人物的分论点。本文的第三章“分析法学意识的本源性考察”中,首先揭示了边沁分析法学与功利主义之间存在的内在张力,然后对两者共同解构普通法的过程予以了精致的剖析,并指出此过程使得边沁两种理论的内在张力得以克服,也回答了具备功利主义哲学传统的边沁同时带有分析法学意识的本源性何在的问题。本文的末章,通过对边沁与马西利乌斯、霍布斯、奥斯丁的思想对勘,揭示了边沁分析法学思想的原创性地位,以及其对整个学派的影响和意义。结论重申本文的论点,即《论一般法律》揭示了边沁才是分析法学创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