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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不起诉是西方三十多年来刑事司法领域的一种改革与尝试,它一改传统刑事司法中以国家为本位的模式即强调国家对犯罪人行使刑罚来对犯罪人进行矫正的刑事司法理论,反而主张对受害人权利的关注,它为刑事司法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注入了一种全新的理念。刑事和解不起诉制度是通过由加害方主动与受害人进行沟通,并向受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赢得受害人的谅解,而达成刑事的和解协议,并予以认真履行。通过刑事和解,能较好的使国家、加害人、受害人三方的利益得以均衡。在西方国家,由于经济发展速度飞快,从而导致刑事案件高科技化且多样化,对于不断增加的刑事案件,随之而来的是司法资源紧缺问题,而刑事和解不起诉的出现则化解了这种紧张的局面,由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检察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做出不起诉的决定,终结了诉讼程序,减轻了司法机关的负担,提高了诉讼效率。刑事和解不起诉制度吸引了国内理论和实务界法律学者的关注。2012年3月14日全国人大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任务,增加了“刑事和解”的规定,赋予了被害人更多的权利,更进一步的保障了被害人的权利。但是我们必须清楚的认识到,由于我国的刑事和解起步较晚,民众接受程度较低,所以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状况让人堪忧,本文试图对刑事和解不起诉进行较为系统的分析,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刑事和解不起诉,切实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成本,更好的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本文主要包括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刑事和解不起诉的概述”,笔者首先阐述了刑事和解及与和解相似概念的比较。其次又从不起诉的概念入手,从内涵角度分析了刑事和解制度和不起诉制度及两者之间的关系,为刑事和解和不起诉的结合提供了理论依据。 第二部分为“刑事和解不起诉发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主要从刑事和解不起诉的理论基础、政策支持和现实必要性这三方面分析,提出在我国发展刑事和解不起诉制度的必要性,并借此论证我国制定刑事和解制度的正确性。 第三部分为“中外刑事和解不起诉的比较及发展解读”,对世界各国的刑事和解不起诉制度设置和制度实际运用,以及司法机关裁量权等方面进行分析,并与我国刑事和解不起诉制度相比较,提出我国刑事和解不起诉在日后的适用中可能存在的问题。 第四部分为“刑事和解不起诉的完善”,从现有的刑事和解不起诉制度出发,详尽介绍了该制度的原则标准,以及在我国特殊国情下的实践现状,总结利弊,并提出应该如何完善刑事和解不起诉制度在适用中的制约机制及配套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