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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制度是大陆法系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重要程序制度,民事再审之诉的诉讼要件和审理程序是民事再审制度的基本内容。民事再审之诉诉讼要件的设定,特别是再审事由的设定,直接决定了进入再审审理的案件范围,体现了立法在裁判安定性和裁判正确性之间的妥协平衡。而民事再审之诉“三阶构”审理程序的确立,则适应了民事再审之诉系诉讼上形成之诉的特点,为再审诉权提供了程序保障。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规定了“申请再审上提一级”的再审管辖制度、细化了再审事由、增加了再审审查程序,为建立以再审之诉为基础的再审制度进行了探索和实验。三年的司法实践为研究我国再审程序立法提供了较为充足的实证资料。民事诉讼法全面修改在即,从诉讼理念、价值平衡、程序保障、政策选择和实证考察等诸多视角,探讨民事再审之诉的诉讼要件和审理程序,显得尤为紧迫。笔者不揣浅陋,以民事再审之诉为博士论文题目,以比较研究、实证研究为基本方法,检视2007年立法修正案的利弊得失,并提出完善建议与构想。本论文共分七章,基本内容摘要如下:第一章民事再审之诉的基本理论问题。首先对民事再审之诉的涵义、特点、性质、功能等进行了阐述和分析。其次,对民事再审之诉的诉讼标的,以及再审之诉与上诉、申诉、撤销除权判决之诉、执行程序中第三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区别进行了研讨。作者认为,民事再审之诉是适格主体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的,请求重新开始本案审理辩论程序,在再审请求范围内撤销或变更原确定裁判,做出新裁判的一种特殊诉讼请求,其性质为诉讼(法)上的形成之诉。关于民事再审之诉的诉讼标的,作者倾向于一元诉讼标的说,认为一元诉讼标的说更符合平衡保障当事人再审诉权与维护生效裁判既判力的需要,体现了当事人提起民事再审之诉的最终目的,更符合法院审查再审事由的职权性特点,能够避免将再审事由视为独立诉讼标的可能产生的程序复杂化问题。第二章民事再审之诉的客体。通过比较考察和对于判决、裁定、和解、调解、决定、命令等各类民事裁判能否作为再审客体的类型化研究,作者认为,民事再审之诉的客体范围与一国民事诉讼立法的价值取向密切相关,民事再审之诉客体应当是不能以其他途径声明不服的确定终局裁判,对于再审裁判进行再审应予适度限制。第三章民事再审之诉的当事人。首先探讨了再审利益,作者认为,再审利益是诉的利益在再审程序中的表现形态,再审利益的判断,应以声明不服之生效裁判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状态与再审申请人通过再审可能获得的最大预期利益相比,如果后者优于前者,则再审申请人具有再审利益。其次,在对既判力主观范围及其扩张进行研讨的基础上,对于原审当事人、当事人承继人、受生效裁判既判力拘束的其他主体是否具有再审之诉当事人适格进行了类型化研究。再次,就我国构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必要性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相关立法建议。第四章民事再审之诉的期间。通过对大陆法系再审期间的比较考察,提出完善我国再审期间制度的总体思路是,区分行使再审诉权的期间和再审诉权存续的绝对期间,规定裁判生效和知悉再审事由相结合的期间起算标准,以当事人未提出再审之诉是否有过错为标准,进一步补充最长再审期间的例外情形。第五章民事再审之诉的管辖。通过对再审之诉管辖的比较考察和实证分析,提出完善我国“申请再审上提一级”管辖制度的基本思路是,充分发挥原审法院解决诉讼矛盾的作用,完善促使当事人理性行使申请再审权的配套制度,协调法院依职权再审、检察院抗诉与上级法院审查再审申请三种途径的关系,并提出了具体建议。第六章民事再审事由。首先,分析了再审事由的涵义、特征、适用要件。其次,探讨了再审事由的分类并进行了比较考察。最后在对我国再审事由进行实证研究基础上,提出了完善建议。作者认为,完善我国再审事由的基本路径是,在确立再审补充性原则的基础上,以再审事由的基本点和裁判错误重大性为标准,对现有事由进行类型化研究和取舍,明确实质性再审事由的程序判断标准,以求维护诉讼公正和维持裁判既判力的最佳平衡。第七章民事再审之诉的审理和裁判。首先,分析了民事再审之诉的提起程式、审理阶段和裁判方式。其次,在对我国再审程序进行实证研究基础上,提出了具体完善建议。作者认为,按照“三阶构说”构建民事再审程序,符合民事再审之诉系诉讼上形成之诉的特点,有利于为当事人再审诉权提供正当程序保障。最后,就完善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立法提出了立法建议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