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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检察权作为法律监督权的一部分,历来比较薄弱。在我国司法体制改革逐见成效的今天,探讨民事检察权存在依据,完善民事检察职能,规范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职能中的法律地位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一方面,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抗诉监督有助于审判权的公正行使,有助于保证诉讼程序及诉讼结果的公正,另一方面,检察机关以适当的方式介入民事诉讼,能够维护国家、集体及个人的利益,保障当事人在诉讼中各项权利的实现。对检察机关在行使上述两种民事检察职能时的法律地位进行定位,规范检察机关行使民事职能时的程序,对完善民事检察职能具有一定的实践意义。文章从立法规定、民事诉讼基本原理入手,通过历史考察、比较研究、实证分析等方法,观察和分析我国民事诉讼中检察权的运行方式及其运行原理,在这些观察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检察机关在行使民事诉讼职能中的法律地位粗浅看法。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有强大的立法依据,我国宪法、民事诉讼法都相继对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作了规定,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同时也是检察权性质的需要,是民事诉讼目的的需求、与民事诉讼模式发展趋势吻合的。在我国立法规定中,民事检察职能主要表现为民事抗诉职能,但是立法的这种规定不能满足实务的需要,司法实践丰富了法律监督的运行方式,包括提起民事诉讼、民事抗诉和民事检察建议三种职能,三职能以检察机关与诉讼标的关系为标准被分为诉讼职能和非诉职能,从检察监督模式来看,诉讼职能才是符合我国宪法规定的监督模式,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的重要方式,三职能中,提起诉讼和民事抗诉是诉讼职能,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职能中的法律地位即指检察机关在提起诉讼和民事抗诉中的法律地位。在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和抗诉中的法律地位,是指从民事诉讼基本要素等方面的制约,对检察机关在具体参诉形式下的法律地位进行细致分析,在此基础上,完善与其法律地位相应的权利义务,以进一步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