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缓起诉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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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缓起诉制度是起诉便宜原则的表现方式之一。起诉便宜原则又称起诉合理主义,是和起诉法定原则相对的一个概念,它是指检察官对于存在足够犯罪嫌疑并具备起诉条件的案件,可以斟酌决定是否起诉的原则。起诉法定原则又称起诉法定主义,是指检察官对于可追诉之犯罪行为,在有足够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应一律起诉。而暂缓起诉制度作为起诉便宜原则的表现方式之一,则赋予了检察机关根据案件情况的不同而决定是否起诉的自由裁量权。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法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这三种情况,并没有对暂缓起诉制度加以明文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已有不少基层检察机关在尝试着运用这一制度,而且也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本文在考察暂缓起诉制度在日本、德国等国家的现有规定以及运作效果的基础上,结合我国试行暂缓起诉制度的实际情况,拟从暂缓起诉制度的本质、特征入手,揭示暂缓起诉制度所赖以存在的理论基础以及其所蕴涵的价值功能,并通过对暂缓起诉制度产生背景的分析,借鉴德国、日本等国家有关暂缓起诉制度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探讨暂缓起诉制度在我国构建的现实性和合理性。在此基础上,本文试图结合我国刑事诉讼的特点、诉讼理念以及司法实践,借鉴、吸收国外有关暂缓起诉制度合理和科学的要素,试图构建出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暂缓起诉制度。 本文有引言、主体和结论三大部分组成。 第一章引言部分概括了现时间研究者围绕对暂缓起诉制度的立与不立所产生的各种争议问题,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是暂缓起诉的概念;其次,对于暂缓起诉的多种称呼加以比较分析,并提出了笔者的拙见。再次,在暂缓起诉制度的适用范围上,通过对暂缓起诉和酌定不起诉的比较,概括出暂缓起诉制度较为本质的特征;最后,在我国构建暂缓起诉制度的合理性和现实性方面, 提出了一些简单的看法。 第二章的第一节考察暂缓起诉制度的起源、历史发展状况,从日本明治时代暂缓起诉制度发端开始到现行《日本刑事诉讼法》对暂缓起诉制度的明文规定,从德国最初施行严格的起诉法定主义到起诉便宜原则在实践中广泛应用,重点考察了暂缓起诉制度在德国、日本、美国以及我国台湾等地区的产生背景及其运作机理和运作效果。第二节阐述了暂缓起诉的概念、特征,在阐明暂缓起诉制度概念及特征的同时,对暂缓起诉制度和免于起诉、相对不起诉等几个相关概念作了比较,以揭示它们之间的实质性差异,其中重点是对暂缓起诉和酌定不起诉之间的比较分析。 第三章主要揭示了暂缓起诉制度所赖以存在的理论基础,从公诉权理论、刑罚目的理论、刑法谦抑精神以及刑罚个别化理论四个方面论证了暂缓起诉制度存在的合理性。 第四章对暂缓起诉制度的价值功能进行理论分析,旨在说明暂缓起诉的正当性根据。 第五章主要是根据暂缓起诉制度在日本、德国等其他国家的现有规定、运作模式和运作效果,概括出暂缓起诉制度这一基本框架,包括暂缓起诉制度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暂缓起诉期间以及附带义务的规定、暂缓起诉决定的监督和制约、暂缓起诉决定的效力及法律后果。 第六章指出暂缓起诉制度目前在我国发展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构建出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暂缓起诉制度。目前我国各地检察机关试行暂缓起诉制度在刑事诉讼法上没有任何法律根据,缺失合法性。此外,各地检察机关的做法和规定都不尽统一,没有统一的标准。在立法设计上,本文重点突出暂缓起诉制度适用对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限制方面以及监督制约方面。 第七章的结论部分总结了本文的观点,指出了需要进一步探讨的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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