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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数字技术在著作权法历史上的地位与印刷技术同等重要。也就是说,与印刷技术相比,网络数字技术为作品复制和传播带来的进步性,如同与手工抄写相比,印刷技术带来的进步性一样深刻和明显,而它也给著作权保护制度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特别是打破了作者与使用者之间的平衡,严重冲击了合理使用制度。为了解决国际互联网络环境下应用数字技术而产生的著作权保护问题,120多个国家的代表在1996年12月20日的外交会议上缔结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及录音制品条约》,这两个条约被称为互联网条约。尽管这两个公约至今尚未生效,但它们在网络数字技术环境下,作为《伯尔尼公约》及《罗马公约》的补充,其作用和地位是相当突出的。但这两个国际公约对合理使用未作具体的规定,将其留给各缔约国国内法来解决,即对于著作权保护、表演者权及唱片制作权者的保护,条约的成员国国内立法可以规定一些“限制与例外”,但不能够与作品、唱片等的正常使用相冲突,也不能不合理地损害受保护主体的利益。我国虽然尚未参加这两个互联网条约,但立法应有前瞻性,同时也为了恢复在互联网环境下被打破了的作者与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因而有必要对合理使用制度进行研究,这亦是本文的目的所在。除引言和结论外,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 叙述了著作权制度从模拟技术到数字技术的产生发展过程,并重点论述了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制度的生死存亡问题,同时也介绍了关于数字网络技术的三个主要技术术语,如数字化、多媒体和因特网。第二章 论述了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在互联网环境下所面临的挑战。由于网络技术环境的特殊性促使著作权权利人主张扩大其专有权的范围,并通过各种途径强化其专有权,导致了使用者合理使用的范围不断缩小,而使著作权权利人与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失衡,这是挑战之一;挑战之二则是对合理使用的判断更困难;挑战之三为把暂时复制划入权利人之专有权范围内,从而剥夺了使用者的“浏览权”等合理使用的权利;挑战之四是私人使用不再都是合理使用;挑战之五则是对数字图书馆和远程教育机构合理使用的限制。第三章 论述了面对以上挑战而对合理使用制度进行的调整,使其适应于国际互联网的新技术环境。首先在承认暂时复制属于著作权人的专有权的<WP=3>前提下,强化合理使用制度;其次在对私人使用进行征税的基础上,为私人使用留出一定的自由空间;再次在要求数字图书馆,远程教育机构采用技术保护措施的前提下,允许他们的合理使用;最后,将合理使用适用于精神权利,清除在新技术环境下使用作品的障碍,扩大合理使用的范围。第四章 对我国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提出了自己的调整修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