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程序的两大基本目标,但二者在实践中经常会产生矛盾。为了在有效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之间实现平衡,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污点证人作证制度。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在国外已成为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独特的豁免方式在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随着这一制度开始被引介到中国的法视野中,理论界从各角度对此展开了探讨。污点证人作证豁免是整个污点证人作证制度的核心内容。从狭义上讲,污点证人作证制度就是指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
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从其产生之初,对它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止过。其提高诉讼效率的优点十分突出,但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司法公正。应当看到这是一项利弊共存的制度,它体现了理想与现实、公正与效率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在刑事案件数量持续增长与司法资源相对有限的紧张关系中,作证豁免制度的选择既是无奈的,也是理性的。
我国刑事诉讼中存在着类似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因素,但尚未制度化。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对于我国刑事司法改革具有借鉴意义,应当吸纳其合理精神,探索建立中国式的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当然,鉴于不同的制度背景,在借鉴的过程中应作出严格限制,对适用案件的范围、适用条件作出明确规定,建立有效的保障制度以及司法审查与救济机制,最大限度的避免其负面影响,促进刑事诉讼多项价值目标间的协调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