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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刑法理论和目前司法实践中,判定某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必须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在合同诈骗罪的认定上,要求行为人在客观方面实施了合同欺诈的行为,在主观方面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犯罪目的。然而,正由于“非法占有”这一主观要件,给司法实践中合同诈骗罪的认定带来困难。目前,我国刑法相关条文和有关司法解释对合同诈骗罪所关注的焦点仍集中在合同欺诈行为以及行为所带来的大量财产不能归还的后果上,这就使得客观要件在司法认定中愈受关注而极易陷入客观归罪的境地,导致司法工作人员在合同诈骗罪的认定中忽视“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要件。对这一要件的忽视和背离则将造成对合同诈骗行为的错误定性,盲目地将一般合同纠纷不恰当地定性为刑事犯罪,造成刑罚的滥用。本文是案例分析型论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选取一个真实的司法案例,从控辩双方的辩论意见及法院处理意见中分析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认定的争议焦点。第二部分主要以对比论证的分析方法,介绍国外和我国学者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相关理论。第三部分主要以文理解释的方法,细致梳理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和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中关于如何认定若干诈骗类犯罪主观要件的规定,分析和阐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一主观要件在合同诈骗中的重要性。第四部分引申出推定规则适用于判断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之合理性与现实不足。第五部分通过分析评析典型案例进一步阐述对非法占有目的认定的思路,提出司法审判的规律和规则都来源于法官的经验的观点,而这些规律和规则对法官所产生的指导作用更倾向于提供一种思考和判断方式,最终影响法官下结论的将是新的经验。总之,非法占有目的这一主观要件对于认定合同诈骗罪的成立与否、诈骗数额的多少都具有重要意义;而在这一点的研判上,需要深刻把握非法占有目的的含义,并把推定规则的适用和法官的司法经验摆在同等重要的地位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