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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巴塞尔Ⅰ到如今的巴塞尔Ⅲ,全球银行业的资本监管日趋完善、要求日趋严格已成为既定事实。2009年中国加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以后,如何利用巴塞尔协议这个平台更好地保护中国银行业的权益,体现中国金融监管的立场和观点,积极参与国际监管准则的讨论与制定,从而更深入地参与国际金融治理,是摆在中国银行业和监管者面前的重要现实课题。论文的选题正是基于这样一个大背景,通过对国内、国际基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以及新监管指标对银行业、金融监管带来的影响和变革方面有关文献的研究,结合对我国金融监管理论与实践的分析与体会,尝试从一个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角度,指出指标变化将会对中国银行业产生怎样的挑战,进而探索中国金融监管在应对巴塞尔Ⅲ具体改革条款时的对策。 从现有的文献资料可以看到,用具体的解决方案来应对银行体系在本轮危机中所表现出的脆弱性以及在资本和流动性上对银行提出更严格的标准是巴塞尔Ⅲ的核心内容,其目的就在于控制和减少系统性风险。从内在的监管逻辑演变看,巴塞尔Ⅲ与巴塞尔Ⅱ的总体框架是一致的,同时也是对巴塞尔Ⅱ的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但同样是在最低资本要求、监管评估和市场约束三大支柱的框架下强化和改善资本监管,巴塞尔Ⅱ的重点在于提升资本的风险敏感性,更关注风险资产的评估过程;巴塞尔Ⅲ的重点在于提升资本质量和要求,更关注资本的构成和计算,并更关注流动性和系统性风险。 本文试图以巴塞尔协议的改革背景为基础,采用对比分析的方法,选取巴塞尔Ⅲ核心改革内容中的资本监管、宏观审慎监管、杠杆率监管、流动性监管四个具体内容进行简要梳理,从中提炼其反应出的国际金融监管的新动向和新趋势,介绍了巴塞尔协议新框架下各国的金融监管改革情况并总结了共同点;本文着重围绕四个监管指标的新变化,尝试分析其将会对中国银行业可能产生怎样的影响,同时思考新巴塞尔协议框架对于中国金融监管带来的启示。 目前,中国的银行业还处于高速、规模化发展的阶段,资本补充渠道一向较为单一,综合化经营和“跨界”发展已成为各大型银行的追逐目标,银行内部流动性监管的理念和意识尚显薄弱,金融衍生品业务处于初级阶段,影子银行体系规模庞大却长期游离于监管之外,同时政府债务的不断扩大加之各级政府对银行的隐性担保,也使得“大而不倒”的系统重要性银行问题在我国显得尤为突出。本文认为监管当局应妥善应对新资本监管框架在中国的落地,建立和完善宏观审慎监管的监管理念,加强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及其综合化经营的监管力度,同时强化对金融衍生品业务的适度监管,特别要注意巴塞尔监管指标多管齐下产生的叠加效应,在应对巴塞尔资本协议改革步伐不断加大的过程中进一步提高监管的协调性和有效性。 论文总共分为五章,分别是绪论、文献综述及理论基础、巴塞尔Ⅲ概述、巴塞尔Ⅲ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以及对中国银行业监管带来的启示。论文的创新之处在于将巴塞尔Ⅲ中提到的宏观审慎监管与我国金融机构综合化经营现状结合起来,并从全面监管的理念延伸到我国目前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和影子银行体系的潜在风险,从巴塞尔Ⅲ中新监管指标对我国银行业带来的挑战引出对监管改革带来的建议与启示,在建议中创新性地提出一行三会、金融审计等监管主体应明确分工、各有侧重,避免加重银行负担。 总之,面对巴塞尔Ⅲ带来的变革与挑战,各级银行监管部门应真正立足于中国国情,从促进银行创新与发展,维护金融稳定与安全的角度出发,扎实稳健、理智冷静地应对国际监管框架的不断更新变化,既不能固步自封,也不能一味迎合国际口味而加重银行的压力和负担;监管政策的制定既要目光长远、宏观全面,也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在全球金融体系大调整的后危机时代,如何直面挑战,取长补短,为我所用,是每一个监管者必须要思考和面对的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