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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世界各国都或多或少的存在着传统的刑事司法弊端,如被害人地位容易在诉讼活动中被忽略、各国犯罪率持续上升等等,这使得各国司法界和理论界就这一问题进行反思,由此,刑事和解制度产生。这一制度的设计不是追求对犯罪分子的最大程度的惩罚,而是强调对社会关系的修复。所以,刑事和解最大的特征就是它是一种替代性惩罚措施,强调的是恢复性正义理念,与传统的对加害人的报复性惩罚理念不同。在刑事和解中,被害人的地位被重新定位,在以往刑事诉讼中一味地由司法机关主导诉讼活动的局面被打破,被害人也从幕后被推到了幕前,这一转变更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权利,使得被害人和加害人通过对话的方式达成和解协议,最终解决冲突,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落实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任何事物都是在曲折中前进的,刑事和解的适用也不例外,由于我国现阶段刑事和解制度不够成熟,加之刑事和解制度与我国本土资源还有待于进一步融合,我国司法实践中适用刑事和解出现了或多或少的问题,理论界针对这一现象提出了各种看法。笔者对现行刑事和解制度进行了深度分析,指出了其中的不足之处并相应地提出了一系列完善措施,包括在刑事和解的案件适用范围、适用方式、适用阶段、程序设计等方面进行制度设计。相信在不久的将来,经过用心完善后的刑事和解制度会越来越多地被应用到司法活动中去,这样更加有利于实事求是地解决案件纠纷,恢复社会关系,最终促成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