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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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缔结的合同欲发生期待的效果需要符合法律的规定,目的是避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行政法规中关于合同须审批的规定即是基于此种考量,学界对于未经行政审批的合同效力有多种观点,有代表性的是“未生效合同说”和“有效合同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出台后,应当根据第502条第2款的规定将须审批的合同解释为未生效,但没有明确规定合同未生效的具体内涵、合同中各项权利义务的效力状况以及不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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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缔结的合同欲发生期待的效果需要符合法律的规定,目的是避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行政法规中关于合同须审批的规定即是基于此种考量,学界对于未经行政审批的合同效力有多种观点,有代表性的是“未生效合同说”和“有效合同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出台后,应当根据第502条第2款的规定将须审批的合同解释为未生效,但没有明确规定合同未生效的具体内涵、合同中各项权利义务的效力状况以及不履行合同的法律后果,而这对于解决实践中产生的须审批合同纠纷至关重要,本文尝试就此问题提出几点看法。本文第一章总体介绍行政审批与合同效力的关系,指出行政审批的法律属性为行政认可,基于公共利益的考量,批准行为介入合同具有正当性,并梳理了未经行政审批合同效力的法律规定和理论与实践的观点。第二章阐明了须审批合同的效力内容,指出了须审批合同自成立时就具有法律约束力,批准作为合同的特别生效要件,合同未生效应理解为合同的履行效力尚未发生,同时论证了须审批合同的效力不是无效、效力待定抑或有效。第三章论述须审批合同的义务群状态,指出报批义务独立生效,属于合同义务中的从给付义务,合同约定的先部分支付价款以及违约责任与风险负担条款也已经生效,仅合同主给付义务尚未生效。第四章论证不履行须审批合同的法律后果,可以强制要求报批义务人履行报批义务,同时履行顺序在先的价款支付义务也可要求继续履行;未生效合同可适用协议解除和单方解除的规定,单方解除的条件参照《民法典》第563条的规定;缔约当事人违反报批义务的,应向对方承担不履行报批义务的违约责任,依据报批义务与履行利益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因未申请批准而中断,主张合同不履行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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