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事关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有效保护和房地产市场的良稳运行,是加快我国涉土法制现代化和科学化进程的关键环节。2016年3月浙江省温州市的“房屋20年土地使用权到期高额续期”事件引起了学界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年限及其续期问题的高度重视和热切讨论。我国目前已出台的法律中,初步形成了以《宪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为核心的基本框架,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的土地使用年限和续期方式等相关问题进行约规,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居住用地使用年限为取得该土地之日起70年,《物权法》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可自动续期。然而从司法实践左支右绌的现状来看,虽然我国立法部门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续期问题高度重视,但法律对续期的条件、类型、费用、期限等因素尚未充分考虑,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法规之间存在冲突,难以为有关部门实际工作提供有力指导。鉴于此,本文以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的法理释析为基础,界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自动续期的相关概念,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的现行法规文本及法理逻辑分析入手,结合深圳市、青岛市和温州市续期模式的实践,揭示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法规存在的自动续期适用范围界定不清、自动续期条件与期限规定不明、自动续期是否应有偿仍需统一和自动续期的办理程序尚未明确等问题,剖析了不同续期规则冲突、自动续期立法缺失及续期主体规定不明等问题的深层原因,在借鉴德国、日本的地上权法规及英国的批租法规经验基础上,明确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应遵循经济利益平衡、公序良俗遵从、公私权利平衡三个基本原则,提出了确立自动续期的适用范围、明确自动续期条件及期限、优化有偿性自动续期模式、完善自动续期的办理程序和细化自动续期的处罚规章等完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法规的具体内容,以及规范行政执法的模式、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完善房地产税相关条例等健全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法规的保障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