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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格证据是英美证据法中频繁出现的著名证据相关性难题之一,基于“时间上的消耗”和“保护陪审团”需要的考虑,英美证据立法确立了品格证据不具有相关性的一般规则,即有关一个人的品格或者一种特定品格(如暴力倾向)的证据,在证明这个人于特定环境下实施了与此品格相一致的行为倾向上不具有相关性。然而有规则便有例外,在某些特定情形下,针对不同的诉讼主体,品格证据规则又有不同的提出和规范方式,英美法系国家关于品格证据规定了详尽的规则用以指导司法实践。然而我国几乎没有关于品格证据的任何立法规定,目前只有《刑法》第7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中第21条的规定与被告人的品格证据相关,而对于被害人和证人品格证据的运用则根本无立法可依。在司法实践中对品格证据的排除或采信各地的做法也都有很大的差异,例如控辩双方在“攻防”中常常提出此类“证据”已证明己方所主张的案件事实,甚至有法官亦以此类“证据”作为定案根据,这种一刀切的做法显然违背证据相关性规则的内在精神,极有可能导致司法不公。因此探讨如何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品格证据规则便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较为迫切的现实意义。理论研究的价值在于实践应用,否则有违科学研究视实践为生命的根本要求。基于此,本课题在文章结构和内容安排上努力贯彻这一原则,坚持突出一条主线,体现三大特色,具体而言:一条主线:即文章第一部分首先诠释了品格证据的含义,并论述了其特征和分类。在第二章中首先以证据相关性为切入点,探讨品格证据的相关性原理,然后以此为基础提出相关性判断标准,从而有利于明确建立品格证据规则的法理基础。第三章则详细介绍了国外尤其是英美法系国家针对不同诉讼主体品格证据的运用规则以及例外规定,以期为我国品格证据规则的构建提供借鉴。文章从第四部分开始首先分析了我国关于品格证据的立法现状,进而指出由于我国存在立法层面的缺失由此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种种影响司法公正和效率的问题,并指出在我国构建并完善品格证据规则的必要性。最后一章则首先分析了我国建立品格证据规则的首要前提,然后以此为依据从定罪与量刑两个方面对我国品格证据规则的构建提出设想,并作出可行性研究。三大特色:首先,在研究方法上,力求从哲学和法律两种角度探讨证据的相关性原理,并通过演绎推理的方式,研究品格证据的相关性问题。其次,在研究方向上,考察英美法系国家的成熟经验和先进做法并结合我国的刑事诉讼实际,注重理论的可行性。最后,在具体构建上,坚持两种规则,两种例外:对于不良品格证据而言,排除是规则,应用是例外;对于良好品格证据而言,应用是规则,排除是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