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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以往对信访制度侧重于从行政法角度研究和探讨改变现有信访制度体系、提出信访对策等问题的方法不同,本文主要从法理学、宪法学视角对信访制度的法理基础进行探析,论证了信访制度尽管具有浓厚的人治属性,但它可以兼容于当代中国法治实践的观点。导言部分主要介绍了信访制度的问题由来、概况及现阶段进行研究的背景。第一章介绍信访制度的渊源及当代信访概念的形成;通过对信访法律概念的分析得出法律未禁止越级上访和立法者力求将信访限定于行政信访范围的结论;通过对信访与相近法律权利之间关系的分析,明确涉诉信访问题是信访救济与司法救济间矛盾的症结,为后文论证信访能够兼容于法治做理论铺垫。第二章探讨信访制度的法理基础。具体论述信访制度蕴含法的自由之价值,蕴含法的正义之价值以及法的秩序之价值,得出如果信访数量激增,取代既有法律制度成为社会解纷的主渠道时,信访固有弊端的强烈放大将使其固有优势丧失殆尽的结论。第三章探讨信访制度对直诉制度的功能承继及其演变。直诉制度具有昭雪民冤的形式功能,也具有巩固最高统治权之控制力的更深层功能;建国后,无论是大众动员型信访、拨乱反正型信访还是安定团结型信访,其仍然主要是继承并发挥直诉制度的两种功能;但是在法治中国的语境下,信访制度的功能期待应当是法治“补丁”,仅作为体制外救济而存在,能够纳入司法常态救济的案件都不应再诉诸信访,从而论证这是信访作为人治手段能够兼容于法治的必然要求。第四章分析信访制度的现实变异及其后果。信访机构的庞杂和信访案件规模的庞大,使信访突破了法治“补丁”的制度定位;然而与此相矛盾的是,由于信访基本采用层层转办的做法以及其预定功能的错位,故而解纷实效极其有限,远未达到民众和国家的预期;由此导致的司法权能削弱、权威丧失,行政权膨胀、法治的分权制衡被破坏以及信访制度实效削弱、自身合理性被质疑等后果,又都加剧了越级上访的失控,使越级上访成为困扰整个社会的顽症。第五章分析越级上访的法理基础。越级上访具有宪法依据,《信访条例》禁止越级上访有违宪之嫌;越级上访也具有自身的必然性:越级是信访人治属性的必然,禁止“越级”与上访的逻辑起点相悖。第六章探讨信访制度得以不断延续、强化的根源,其法律文化根源主要是追求实体正义的法哲学观念和服从权威的传统司法文化;其现实体制根源主要是制度设计中的权力配置高度集中,表现在相对于市民社会缺位而言国家高度集权,国家内部权力配置上中央高度集权,还有是司法制度不完善、受诉范围狭窄,而这种司法制度的孱弱又源于对司法权不信任的观念。第七章对笔者认为关涉信访制度法理基础的最为重要的两点结论做简要总结,即信访制度应当保留,成为有益法治的制度补丁;涉诉信访应当禁止,确立司法终裁权威。无论信访制度的历史和现状如何,无论理论与实务界对信访制度的主流观点为何,对转型社会中信访模式的设计理念、现实构建、评价视角等的转变,也许都正在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