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教育管理中的政府行为研究——以天津市河北区社区教育管理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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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教育管理是确保社区教育组织目标达成的基本实践活动,它是有一系列管理组织行为组合而成。本文着重研究社区教育管理的基本组织行为——政府行为,其直接目的在于提高管理者自身行为的科学性,以促进管理效率的提高和组织目标的达成。本文阐述了我国社区教育管理的背景;回顾了社区教育管理行为研究的文献资料;实地考察了天津市河北区社区教育管理政府行为的现状;并对政府政策进行解剖性的分析研究;最后提出了我国社区教育管理政府行为优化的对策。 本文通过实证调查的结果表明: 1、现阶段政府介入社区教育管理是必要的也是合理的。在调查所在地区社区教育委员归属于什么样性质的组织行为时,多数人认为社区教育委员会是以政府管理为主、社会人士参与为辅的中介性服务组织。调查统计的结果如下: a、男性和女性社区教育工作者在对政府部门有无必要管理社区教育事务的评价中,区别不大;但在社区教育组织性质的评价上存在很大差异。 b、处于社区教育管理中坚力量的中青年工作者、学历层次相对较高、从事社区教育工作年限较长的社区教育工作者普遍认为,政府很有必要参与社区教育管理。 c、处于社区教育管理中坚力量的中青年工作者、学历层次相对较高、从事社区教育工作年限较长的社区教育工作者普遍把社区教育组织的性质认同为政府管理为主、社会人士参与为辅的中介服务组织。 2、社区教育管理中政府角色存在错位行为现象,即“越位”和“缺位”。 a、政府行为“越位”:调查显示,目前政府介入社区教育的行为方式从总体上说主要是行政性的直接控制方式。政府部门介入社区教育过程中可能产生负面影响的行为主要有:在社区组织中挂名而没干实事、不重视发挥社会人士参与社区教育的作用、政府人士直接包办社区教育事务等。 b、政府行为“缺位”:主要体现在政府制定和执行政策上的“缺位”、政府在统筹社区教育资源、培养专职的社区教育管理人员和资助性投入上“缺位”以及政府对社区教育的检查与评价指标制定的“缺位”。 本文认为,我国社区教育发展离不开政府的介入,政府介入社区教育的基本走向是减弱微观行为层面的直接操作和加强间接层面的间接控制,这是正确选择政府介入行为方式所必须加以重视的一个基本方面。在政府制定社区教育政策上,要根据形势需求、逐步完善社区教育政策内容并改进社区教育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环节,保证社区教育政策的顺利执行。同时政府对社区教育工作的检查评价指标应根据具体的社区教育发展情况来制定,具体怎经评估,由谁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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