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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国家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公开表示希望“互联网+”企业回归A股的愿景,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互联网企业对国家经济产生了至关重要的影响。并且这些年我国互联网产业迸发出了惊人的力量,网络经济成为了提升国内生产总值的中坚力量。以BAT为首的一系列互联网企业取得的巨大成功不仅将中国互联网市场的影响力推广到了世界各地,同时也推动了我国互联行业的迅速发展,社会各界的投资者纷纷将目光聚集在互联网行业中。在这样的资本市场环境下,互联网企业的估值也自然而然地引起了大家的热烈关注。但是相比于其他传统行业,由于互联网行业广泛具有无形资产比例大、研发支出投入高、经营模式不断创新用等特点以满足用户需求,这大大增加了其估值难度。与此同时,互联网企业的收入来源——用户资源逐渐进入投资者和管理者的视角中。那么传统的估值方法是否依然能够合理评估互联网企业价值,新的关注点——月活跃用户数与互联网公司价值是否存在相关性,需要对其进行比较分析。互联网企业的定义广泛,本文只针对提供基础服务、在线商务交易类和互联网媒介的互联网企业进行估值研究,不考虑更偏向于从事基础设施或供应应用的制造型互联网企业。首先本文分析了当前我国互联网企业的现状并梳理了其不同于其他传统企业的特殊性、商业模式和盈利模式,归纳总结了评估互联网企业价值时存在的难点。其次,本文论述了常用的传统估值方法与梅特卡夫定律的基本原理和思路,讨论分析了其在互联网企业估值时的局限性。然后,基于传统估值法和梅特卡夫定律,本文以在沪深指数“互联网软件及其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板块中上市的互联网企业为研究对象,选取24家上市公司,以2014年至2016年为时间序列,一共72个观测值进行了混合面板相关性分析。最后,本文运用EVA法、DCF法和梅特卡夫定律估值模型分别对2015年、2016年腾讯集团进行价值评估,进一步验证相关性分析结果,同时剖析以上三种估值方法对互联网公司价值评估的准确性,以期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为评估我国互联网公司的价值提供参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