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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公益诉讼与行政公益诉讼相分离的立法模式在我国已成定势。然而,这种将二者相互孤立二分规制的做法却并非是最为科学,最利于保护公共利益和公益诉讼案件圆满解决的。尤其在环境保护这一特殊领域,问题愈发凸显。因为,大部分公益诉讼案件,一般都是夹杂着民事侵权行为和行政机关的不作为或乱作为。也即,实践中民事公益诉讼与行政公益诉讼总是相伴而生,联系密切的。民事与行政公益诉讼一体化的主要内容包括建立集中处理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专门公益诉讼审判机构以及构建独立完善的公益诉讼特别审判制度两个方面。将民事与行政公益诉讼作为一体化的独立诉讼模式加以研究和规定,无疑更益于公益诉讼诸多问题的一次性解决,也顺应了诉讼法律制度统一性、科学性的内在要求。相信对这一创设性模式的构建,将极大促进我国公益诉讼制度在各领域的健康发展,真正使公益诉讼制度落到实处,充分发挥其自身的制度先进性和优越性。正文第一部分主要阐述了民事与行政公益诉讼一体化的内涵、特征,并对民事与行政公益诉讼一体化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行了论证。第二部分为域外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比较分析,主要介绍了世界两大法系的主要代表国家:美国和德国的民事、行政公益诉讼一体化情况,并在此基础上总结出其中适用我国的宝贵经验和启示。第三部分主要从立法和实践两个层面,介绍了民事、行政公益诉讼一体化的现状,深入剖析了其中存在的问题与成因。第四部分则从立法模式的合理选择、法律规则的具体设计以及法律实践的准确运用等三个方面,提出了建立我国民事、行政公益诉讼一体化的具体思路。即通过设置集中处理公益诉讼案件的专门公益诉讼审判庭,适用独立于一般诉讼程序之外,统一的特别诉讼程序规则,构建起民事、行政公益诉讼一体化的复合诉讼模式。民事与行政公益诉讼一体化复合诉讼模式旨在利用公法和私法,通过统一的诉讼活动程序,一次性解决被告分别的责任承担问题,尽可能从根本上对公共利益进行更为全面的保护。其对实现司法效益以及社会效益的最大化,节约我国本就相对紧张的司法资源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