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侵犯著作权罪是司法实践的难点和热点。本文从三部分对侵犯著作权罪的立法规定和司法适用的难点和疑点进行分析。第一部分从刑事立法的角度分析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构成特征。第二部分从刑事司法角度辨析侵犯著作权罪与其他相关个罪的关系。第三部分试图解决在新环境下著作权刑法保护的问题。侵犯著作权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侵犯著作权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犯罪,并要求以营利为目的。以营利为目的就是以追究经济利益为目的,认定营利为目的不能受营利形式的约束,应当从实质出发认定其主观目的。以营利为目的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侵犯著作权的犯罪圈,不利于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全面保护。侵犯著作权罪的客观方面中,复制、发行包括:复制,发行和复制并发行的行为。侵犯著作权罪以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为够罪条件,在具体司法实践中,违法所得和严重情节有不同的认定方式,这些方式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有失公平原则。侵犯著作权罪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因为发行与销售的关系而存在竞合关系,其竞合关系严重影响了法条之间的协调。为此,需要重新解释发行的含义。为协调法条之间的关系,发行仅指复制并发行的行为,没有事前与复制行为通谋的单纯的发行行为不是侵犯著作权罪的发行,如果单纯以销售的形式发行的行为应该是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销售行为,由此得知,复制发行仅包括复制行为和复制并发行的行为,不包括没有事前通谋的单纯的发行行为。侵犯他人著作权没有使用诈骗方式的行为仅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侵犯了他人著作权并有诈骗行为的,可能同时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和诈骗罪,此两罪之间是牵连关系,根据择一重罪处罚,应该根据诈骗罪定罪处罚。数字化给著作权的保护带来了很大的冲击,给侵犯著作权罪带来了新的研究课题。但是数字化仅改变了著作权的存在形式和传播形式。为了让侵犯著作权罪能够适应著作权的不断变化,侵犯著作权罪应当改变现有的叙明罪状的形式,而应该以空白罪状的行为进行表述。这既能保持刑法的稳定和权威,又能适应不断变化的著作权发展现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是现阶段著作权保护的一个重要问题。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不畅通是多种原因的结果,需要综合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