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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在破产法中的地位在理论上和立法上素来有很大的争议和模糊,新破产法首次承认了税收作为破产债权的地位,并且规定了税收债权和其他普通债权的清偿顺序。但由于我国的税收法律研究起步较晚,对企业破产方面的税收法律问题的规定还是比较匮乏,因此,税收债权在破产清算中的地位、税收债权的优先权以及由此引发的相关问题就显得比较突出。在内容结构上,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首先介绍税收债权的性质和基本特征;进而分析了税务机关与破产企业之间的税收法律关系,认为税收法律关系不是简单的行政关系或者债务关系,而是两者兼具;最后阐述了税收债权的申报问题,认为税收债权需要和普通债权一样申报,并且申报机关应采取统一机关的做法,以减少不便和分歧。第二章对破产程序中比较突出的税收优先权问题进行了探讨,分析了税收债权优先权的必要性、范围,同时也肯定了为了保护弱势或特殊群体的利益,存在着优先于税收债权的其他债权;最后阐述了税收优先权与担保债权之间的清偿顺序问题,认为为了保护市场经济交易的良好运行,担保债权应优先于税收债权。第三章主要介绍破产程序终结后的税收保障制度,首先介绍了美国、日本以及澳大利亚的税收保障制度,然后就我国的税收保障制度进行分析并提出自己的观点建议。第四章首先分析了税收优先权制度的缺陷并提出完善建议,然后阐述了我国的税收担保制度及其完善建议,最后介绍了对清算阶段的应税收入的处理方式。本文的意义在于:在尊重现有法律制度的基础上,着眼于对普通债权、私法权利的保护,指出我国现行制度的不足。通过将民事私法制度运用到破产案件中的税收债权的处理中,协调税收债权和普通债权的冲突,以使对破产案件中的普通债权人的损害有所降低。本文的创新之处有两个方面。首先,认为税收法律关系不是简单的权力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而是二者兼有,这也为在破产程序处理税收债权时适用民事法律制度提供了合理的依据。其次,认为对于税收债权的担保只要符合破产撤销权的适用条件,管理人就可以行使撤销权,以最大限度得保护普通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