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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身份犯而言,如果是在单独犯的场合,其主体身份对于定罪量刑的具体影响,由于存在着刑法分则的明确规定,故一般不会发生多大的问题。因此,身份犯的研究价值和实践意义在于共同犯罪之中,特别是行为人具有不同身份情况的场合,如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此身份者与彼身份者共同实施身份犯的场合,此时的定罪量刑就变得比较复杂。对于这个问题,刑法理论上一般在“身份犯之共犯”或者“共犯与身份之关系”的范畴中进行研究和探讨。由于身份和共犯本身就存在诸多争议,而当这两个问题同时竞合出现时,其所产生的问题则更为复杂与深奥。我国刑法理论界对此已多有探讨,并且也已达到一定的深度和广度,但是其中的许多问题仍然远未达成共识。本文拟从犯罪形态的角度,即将不同身份者共同实施身份犯罪的场合作为一种特殊的犯罪形态——混合身份共犯,来尝试对不同身份者共同实施身份犯时的定罪量刑问题以及其他相关问题进行研讨。第一章主要研究了混合身份共犯的前提问题。本章主要对身份犯的概念、身份的内涵以及身份犯的类型划分这些前提性问题进行探讨,以便为正确界定混合身份共犯打下基础。本章先介绍中外刑法理论关于身份犯概念、身份的内涵以及身份犯的基本类型的学说观点,通过比较和分析,对我国身份犯概念重新进行了界定,认为身份犯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以行为人具备的特定身份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类型,其身份属于影响定罪的构成要件要素,传统刑法理论中的不纯正身份犯由于其身份不影响定罪故不是犯罪构成要件要素,因而是常人犯而不属于身份犯。同时还厘清了身份犯中身份的内涵,认为身份犯的身份应当具备行为主体依附性、先在性和定罪性,年龄、精神状态等总则性个人要素以及分则具体个罪中仅影响刑罚轻重的个人要素,不是身份犯的身份。在此基础上,本章对重接界定后的身份犯进行了类型划分,认为纯正身份犯是指刑法分则所规定的以行为人的特定身份为犯罪主体要件的犯罪,如果不具有该特定身份者即不构成犯罪;而不纯正身份犯应当是刑法就一个普通罪名,在主客观要件相同的情况下仅针对具有特殊身份的主体另外规定了一个新罪名的犯罪,这个因特殊身份而另外成立的犯罪就是不纯正身份犯,指出在不纯正身份犯中,不纯正身份犯的特殊罪名与由不具备身份者实施时所触犯的普通罪名,两者是法条竞合关系。第二章主要研究了混合身份共犯的本体问题。本章在重新界定后的身份犯概念和类型划分的基础上,从法益侵害的角度论证了混合身份共犯存在的根据,进而提出了混合身份共犯的概念,认为它是具有不同身份状况或性质的行为人,共同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只有具备特定身份才能成立的犯罪的一种共同犯罪形态。根据不同的标准,混合身份共犯可以分为纯正身份混合共犯与不纯正身份混合共犯、违法身份混合共犯与责任身份混合共犯、一元混合身份共犯与多元混合身份共犯以及基本型混合身份共犯与衍生型混合身份共犯。第三章主要研究了混合身份共犯的定罪问题。本章中先对大陆法系刑法理论的学说见解进行了考察,认为大陆法系刑法理论对纯正身份混合共犯一般以身份犯罪名定性,其主要争点在于对不纯正身份混合共犯应该统一定罪还是分别定罪的问题,大陆法系通说以及实务判例虽然主张分别定罪,但却存在如何缓解与共犯从属性之间的矛盾的难题。其次,本章对我国刑法理论的学术观点进行了梳理,并从共犯本质、共同犯罪的定罪依据、身份犯的类型划分以及共同犯罪与罪数的聚合形态等基本问题进行宏观了反思,主张采取部分犯罪共同犯罪说和正犯共犯相分离的体系,在以实行行为为基本定罪依据和正确划分纯正和不纯正身份犯的基础上,结合罪数理论来解决混合身份共犯的定罪问题。最后,本章对各种类型的混合身份共犯的定罪问题进行了具体探讨,主张对纯正身份混合共犯以身份犯罪名定性,对不纯正身份混合共犯则采取分别定罪,对衍生型混合身份共犯以及多元的混合身份共犯则应当在实行行为说的基础上结合部分犯罪共同说和想象竞合犯等罪数理论来进行处理。第四章主要研究了混合身份共犯的量刑问题。本章中主要介绍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以及我国目前对混合身份共犯处罚的基本规则,通过对我国共同犯罪量刑基本原则和规则的利弊分析,主张对混合身份共犯的量刑应当借助分工分类法对作用分类法进行限制,并贯彻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原则以及身份差别和无身份者从轻的基本原则,以体现出身份差别与刑罚轻重相适应的刑罚个别化指导思想,同时对混合身份共犯中的有身份者和无身份者的量刑处罚提出一定的基本原则,指出在纯正身份混合共犯中,有身份者肯定是主犯,无身份者一般只能成为从犯,但即使在一定情况下成为主犯,其处罚一般也应当轻于有身份者,只有在极个别的情况下才可能出现重于有身份者的现象;如果无身份者成立帮助犯的,应当将其认定为从犯;而在不纯正身份混合共犯中,应当根据有身份者和无身份者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在他们各自所触犯罪名的法定刑的幅度进行量刑处罚。第五章主要研究了混合身份共犯的其他相关问题,包括其与间接正犯、认识错误和未完成形态的关系及处理问题。在与间接正犯的关系中,本章认为间接正犯的成立并不一定否定混合身份共犯的存在,并对不可能成立间接正犯的情形、有身份者利用无身份者、无身份者利用有身份者、此身份者利用彼身份者以及被利用者中途知情等具体情形进行了探讨;在与认识错误的关系中,主张行为人成立犯罪必须对身份有所认识,并对混合身份共犯中因对身份的认识错误而产生的事实错误和法律错误的处理进行了研究;在与未完成形态的关系中,本章则对混合身份共犯中可能出现的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等未完成形态的处理进行了逐一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