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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控方已被既定为风险承担者。为此,控方需要对其指控的犯罪事实举证,承担证明责任,从而达到无需承担败诉责任的结果。然而在职务犯罪具体案件的查办中,赃款去向的证明责任却引发了对这种由控方承担全部证明责任制度合理性的质疑。赃款去向的复杂多变是控方不能穷尽证明责任的客观原因。而主观上,对这类案件在办理中应明确认识:赃款去向仅是案件量刑所应注意的情节,不能作为定案要素。由此笔者认为刑事诉讼中控方也未必需要就全部类型的案件承担全部的证明责任。适当的将举证责任转移给被告方,不仅有助于案件事实的查清,更有利于节约司法成本,改善诉讼坏境。当然这种责任的转移要想站的住脚必须有理论予以支持,也必须制定相关程序,否则反而成了控方怠泄责任的借口。本文通过对证明责任概念的分析、现有立法存在的缺陷、司法审判中的案例分析、证明责任重新分配的意义及具体操作构想五个方面阐述证明责任在特定条件下可以由被告人承担。全文分为引言、正文五个部分、结语。第一部分介绍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内涵及分担。在这部分中首先对证明责任的概念、特征予以交代,其中指明了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的区别。虽然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似乎一个意思,但实质上却差别很大,概念差异导致学术争议很大。本文认为证明责任的概念是分层的,其中包括了主张责任、举证责任和说服责任,这些从特征上也可以反映。其次,对责任分担的原则及类型进行了罗列和总结,目的是为职务犯罪中赃款去向证明责任的分配做好理论铺垫。第二部分是职务犯罪中赃款去向证明责任的立法现状。通过从现有法律对控方证明责任的规定分析立法存在的缺陷:规定笼统、原则难以跟进时代要求、具体的举证范围、举证程度没有规定等等。并列举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关于被告人承担说明责任的设计目的和原理,反驳了证明责任一味由控方承担的这一呆板做法。第三部分结合案例分析赃款去向由控方承担证明责任存在的实际问题。由于司法实践对赃款去向不明的审理存在很多处理方法,故笔者先就赃款“去向论”做了分析,肯定赃款去向的调查和证明不能影响案件定性。其次重点结合童某贪污案,就童某从侦查阶段开始一直到二审程序中对赃款去向提出的辩解及主张分析认为:由被告人适当承担一部分证明责任即举证责任,无论对庭审效果还是案件审理期限等都是极具优势。第四部分论述了赃款去向证明责任重新分配的重要意义。认为由于被告人对赃款去向具有得天独厚的掌控性,若将赃款去向证明责任中的举证责任分配给被告人不仅是司法实践的进步,还有助于案情的调查,并充分发挥了被告人的主观能动性,能防止无限扩大控方风险责任,全面提高执法效率和司法公正。第五部分详细阐述了赃款去向证明责任由被告人承担的具体操作细节。通过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被告人需要承担的证明责任分析认为这种证明责任的倒置与本文所提出账款去向证明责任转移分配给被告人是存在本质区别的,且与以往学者研究认为举证责任的转移也不是一个概念,从而提出证明责任重新分配的仅是举证责任,而非说服责任之观点。并对该责任的分配转移细化出具体构想:需有严格法定程序,被告人承担此责任所要达到的法律标准,举证时间上的限制及辅助取证的律师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