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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的诞生和发展将人类社会带入了信息时代。网络为人类生活带来日新月异的变化的同时,也给人类造成了新的困扰。目前我国个人信息泄漏的情况已经十分严重,个人信息的泄漏已经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多的问题,对个人安全也造成了威胁。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和理论研究也已成为当今世界的热门话题,保护个人信息非但保障了个人的人格权利和财产权利,也对社会产生积极的作用。它能促进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的发展,促进信息产业的发展,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和信息经济的进步。因此,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具有十分急迫的现实的必要性。由于个人信息法律保护这一领域属于新兴的研究领域,因而分歧在所难免。主要体现在:个人信息的界定、权利属性、立法模式选择、侵权责任等诸多方面。本文选择了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中最基本、最重要的两大议题——个人信息权利的法律属性和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的关系,结合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进行了法理和实践意义上的探讨,并针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提出一些与主题相关的看法和建议。本文共分四章。第一章总结归纳了国内个人信息侵权现状及危害,梳理了国内外个人信息保护模式,提出了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主要任务是解决个人信息在我国语境下的权利属性问题,以及我国如何处理信息保护和促进信息流通的关系的问题。第二章具体分析论述我国语境下个人信息的权利属性。首先辨析个人信息和隐私的关系。在梳理了世界各国对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不同定义之后,本文指出在我国适宜采纳狭义的隐私概念和狭义的个人信息概念,更有助于准确有效有针对性地对两种有细微差异的权利进行法律保护。其次本文创造性地提出个人信息权利应当根据不同的侵权行为而确定,根据本文归纳出的五种非法利用个人信息行为,分析了其背后侵犯的真正的权利类型。第三章确立了信息保护和信息流通必须并重的原则。通过对信息经济的作用和个人信息在信息经济中的地位的分析,以及对世界其他国家、国际组织和地区个人信息立法经验的借鉴,本文指出信息保护和信息流通是相互促进的关系。此外重点论述了个人信息跨境流通问题,以及欧盟“充分化”标准对世界各国的影响。第四章根据前文分析和论述得出的结论,结合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内有关内容,提出了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有关建议。在权利属性问题上,本文认为应当严格区分狭义的隐私和狭义的个人信息概念,制定宽严不等的法律规范,有的放矢;应根据不同的侵权行为确定被侵害的权利类型,提供更有针对性的法律保护。在信息流通问题上,本文认为应当加强相关立法,制定严格清晰的规范,鼓励促进信息合法有效流转;积极应对世界信息流动共享潮流,协调国内立法和国际规范,参与信息竞争和全球协调机制建立,影响引导标准订立,为我国赢取新的经济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