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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法哲学领域一个经久不衰的话题,法官的个人理性与立法者的集体理性,法官自由裁量的人治之嫌与法治社会的理想追求成为古今中外的法学大师们争论的焦点,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法官自由裁量权是连接法律与个案的纽带,蕴藏着深厚的法学理论,又涉及到复杂的司法技术。作为司法审判权的核心,法官自由裁量权直接影响着法律适用的最终结果。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司法实践中法官必须恪守的基本原则,由于特定的国情制度和法律文化传统,加上理论研究的不足和立法体系的缺憾,中国的法官自由裁量权在司法实践中无章可循。当前中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进行司法审判制度改革,如何正确对待法官自由裁量权成为一个不容回避并且极具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的问题。 目前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诉讼法和其他部门法,本文受哈特、德沃金、拉伦次和波斯纳等学者论述的启迪,着重从法理学视野探讨法官自由裁量权。本文主体包括以下四部分内容: 第一章,以当代西方两大法系的特征为切入点考察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概念内涵、本质属性和适用范围。 第二章,尝试从法律制度运行的限制、法律方法论的制约和权力制衡的宪政维度等视角剖析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有限自由”。 第三章,从成文法自身的局限性、法官的司法能动性和多重期待的法官角色定位等角度论证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正当性思辨。 第四章,分析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必要性的理论与经验基础,就当前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困境从确认法官自由裁量权法律地位、建立案例指导约束机制和提升法官司法能力与完善审判监督等方面提出规范化建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