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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研究山东金乡方言中“了[lou]”的句法和语义。在金乡方言中,“了[lou]”可以作为情态标记,表示可能或能力,也可以作为体标记,表示完成,两种标记出现的句法环境不同。本文在形式句法框架下,依据胡建华(2006,2009,2017,2018)提出的新描写主义研究路向,对于情态标记“了[lou]”和体标记“了[lou]”的句法分布、语义特征进行描写,并在基础上分析其句法地位。我们的发现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作为情态标记时,语义上来讲,“了[lou]”表示可能性或者能力。在不同语境下,同一个句子可以表示为施事有可能做成某事,或者施事有能力做成某事。但如果句子的主语不是施事,只能表示有可能实现某事。句法分布上,“了[lou]”一般跟在动补结构后面,如果动补结构中存在宾语,“了[lou]”则出现在宾语后面。且经常与“能”共现,表达三种意义:有能力实现某事;有可能实现某事;有可能具有实现某事的能力。除此之外,“了[lou]”也可以与其他一些情态词共现,如“可能,也许,应该”等等。但是无法与同样可以表示动力情态和知识情态的“会”共现。且由于语义不相容,“了[lou]”无法与体标记共现。根据“了[lou]”的语义和句法分布,其粘着性特点以及历时的研究,表明它是一个功能性成分。我们提出“了[lou]”基础生成于ModalP的中心语位置。以VP为补足语。我们认为带有情态动词以及“了[lou]”的句子,其情态投射分裂成两个,分别为ModalP1和ModalP2。“了[lou]”基础生成于ModalP2的节点上。之所以认为“了[lou]”位于ModalP2节点下,是因为经过我们的测试,发现“喽”在句法上的位置要低于与其共现的情态词。具体测试内容为:当与表达道义情态的动词“允许”共现时,带“了[lou]”的句子不合法。从句法层级上来讲,道义情态低于认识情态高于动力情态。“了[lou]”既可以表达认识情态也可以表达动力情态。但无论如何,与“允许”共现都不合法。我们的分析解释“了[lou]”的两种不同的语义解读与动词及主语的关系。当“了[lou]”与自主动词共现时,在不同的语境中,可以解读为表可能的认识情态,也可解读为表能力的动力情态。当与表状态变化的非自主动词搭配时,只能解读为表可能的认识情态。除此之外,与“了[lou]”共现的部分自主动词与无生命主语搭配时,会变成非自主动词。在这种情况下,“了[lou]”只能解读为认识情态。我们的分析为“了[lou]”提供了一个最大投射ModalP中心语的位置,证明了表达情态的“了[lou]”是一个完全的功能性中心语成分。两个情态投射的分析机制很好的解决了对于与其他情态成分共现的情况。其次,作为体标记,与普通话中了1不同的地方在于,“了[lou]”要求量化名词短语作宾语。它无法出现在“*他悄悄地去了[lou]北京。”这样的句子中。语义上,“了[lou]”表示事件的完成或实现。具体说来,当句子表示的事件有自然的终点时,它表示事件的完成。当句子表示的事件没有终点时(一般是表示状态变化),它表示事件的实现,该事件已经成为事实,但极有可能还在继续。根据“了[lou]”的句法表现与语义分析,作为体标记基础生成于体投射中心词的位置,因为“了[lou]”是功能性成分,不能独立使用,吸引动词V移到上面,形成V-lou。最终形成合法的句子。我们认为“了[lou]”出现时,动词的宾语不能为光杆名词形式或指量名词短语,其原因可能是金乡方言存在两个表示事件结束的体标记“了[lou]”和“[la]”,而两者的分工不同。除句中的“喽”以外,金乡方言还存在一个句尾的体标记“啦”。“啦”出现在句尾,可以表示实现,如“他悄悄地去北京啦”就相当于普通话中的“他悄悄的去了北京”。也可以表示终止,结束,如“我写信啦,可是没写完”。并且不同于“喽”,“啦”可以与限定性名词以及光杆名词共现。我们认为“了[lou]”出现时,动词的宾语不能为光杆名词形式或指量名词短语,其原因可能是金乡方言存在两个表示事件结束的体标记“了[lou]”和“啦[la]”,而两者的分工不同。最后,虽然从语义上看,情态标记“了[lou]”与体标记“了[lou]”不存在明显的关联。但根据历时研究,两者都来自动词“了”。因此两者是同源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