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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是指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团体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提起的民事诉讼,以及该诉讼在运行过程中一系列制度的总和,公益诉讼针对的是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公益诉讼的创始源于古罗马法,近现代该诉讼模式在西方国家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中国的公益诉讼制度起步较晚,具有公益性质的诉讼始于上世纪末,但由于“受害人”即原告方的不确定性且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损害公共利益的事件因原告不确定而无法提起诉讼。但由于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作为法律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无法替代的优越性,逐渐成为众多法学家和司法实践者关注的问题,并得到越来越多的理论支持。2012年8月,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增加了关于公益诉讼的条款,可以说是前所未有的,标志着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诞生。但该条款没有明确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该条款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是否包含检察机关,仍然是争议的问题。直到2014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讨论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提出了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再次使“公益诉讼制度”成为理论界和司法界热议的话题。我国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国有资产流失现象严重,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件时有发生。但由于我国公益诉讼制度在立法上的缺失,尤其是对原告资格的相关规定不明确,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时无法得到有力的救济与维护。而西方国家早已建立并完善的公益诉讼制度均赋予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权利。因此,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势在必行。本文首先归纳和总结了公益诉讼及民事公益诉讼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原则,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和十八大四中全会公报精神以及刚刚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关于公益诉讼的相关规定,就建立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相关问题进行论述,从而得出建立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切实可行的结论。最后,就建立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必须面对的一些程序性问题提出一些观点和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