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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全面规定了公司性质、经营范围、组织架构、运作方式、权利义务分配等一系列指导规范,贯穿了从公司设立到变更、终止的全过程,是公司最基本的行为准则。自80年代以来,美国学者就开始对这一主题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并产生了大量的研究成果。国内学者对公司章程和公司法关系的问题也从宏观和抽象的角度展开了研究,但对公司法中公司章程适用空间缺乏具体的分析。随着我国新公司法的出台,整个公司法领域正在实现着向私法自治本位的回归,在这样的形势下我国公司章程已经从旧公司法中近似于标准格式的角色中解放出来,被赋予了十分广泛的自治性权利,有了更为广阔的适用空间。面对各种规定的公司法条文,公司章程要辨明其适用的空间,分辨出那些规则是可以由章程作出规定,那些不可以,就必然要涉及到公司章程性质与公司法规范分析的问题,在此分析的基础上,借鉴国内外学者的观点对公司法中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建立区分标准,使公司章程的适用范围清晰、明确。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公司章程的定性,旨在明确公司章程的概念和性质。列举了国内外学者们对公司章程概念的主要观点,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本文对公司章程概念的界定。详细探讨了学理上关于公司章程性质的四种主要观点:契约说、宪章说、自治法说、和权利法定说,提出了本文对公司章程性质的认识。我国公司章程基本性质应为公司的自治性规范,同时又呈现出一定的合同性。第二部分是公司章程对公司法如何适用。公司法规范有任意性之说与强制性之说,分别简述了这两种学说的来由及其不同特点,并谈到了我国公司法规范的发展情况,可以看出我国公司法规范是强制性与任意性结合。由于我国公司法规范的这种特点,本文对公司章程中如何正确适用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结合我国公司法法条分别做了分析。第三部分,公司法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边界的学界争论。英美学者柴芬斯教授、森伯格教授、戈登教授和国内不少学者对公司法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的区分都提出了自己一套方法,文章认为应当从宏观上对公司法的规范加以类型化,从而确定公司章程可以规定的内容这一问题。而在宏观提出的规则交界的模糊地带用个案化的分析来确立一些更细致的规则,从而对宏观上的规则进行一个补充。第四部分主要是公司章程适用空间的抽象分析。借鉴国内外学者们对公司法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边界区分的方法,提出厘定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边界的三点标准:区分结构性规则、分配性规则、信义性规则;区分闭锁公司、公众公司;区分初始章程修改、后续章程修改。同时,结合实践中公司章程的相关案例进行分析,深化理论认识。在抽象提出的规则交接的模糊地带,通过探究立法目的以及立法变动的历史轨迹这些更细致的规则对抽象的规则进行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