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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问题”始终是党工作的重中之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在新的历史起点和时代新阶段,三农发展仍然是社会经济建设的焦点问题。十九大报告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显示了乡村振兴在国家发展蓝图中的重要战略地位。农业和农村发展关系到国家的经济繁荣、持续稳定,是实现城乡均衡发展、共同繁荣的重要保障。目前,城镇化进程快速推进,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在农村耕地闲置撂荒、农业生产率较低的客观现实下,传统农业经营模式不能适应时代发展要求,需要向现代农业转型,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是可选择的路径,农业经营制度创新成为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环节。以家庭农场为主体,包括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多种经营主体的新型经营主体体系的构建是农业经营制度创新的主要内容和任务,家庭农场作为农业生产经营的基本单位,是构建农业经营体系的基础,对于农业经营制度创新具有全局性的意义。本文从家庭农场本体、价值、发展的角度对家庭农场展开论述,在对域外家庭农场发展制度进行研究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具体国情尝试建立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法律制度体系,探索本土化发展路径。目前,家庭农场处于发展的起步阶段,理论界仍存在认识分歧,家庭农场制度研究有助于认清这一新型经营主体的本质和特征,构建和完善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法律制度。论文第一部分阐释家庭农场的概念,介绍源自欧美国家的家庭农场的定义,并将我国家庭农场定义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内涵和外延的角度进行界定,比较家庭农场和合作社、农业企业等经营主体的区别,并明确其在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中的主体地位。论文第二部分从历史的视角追溯农村经营制度的历史发展和趋势,呈现农村经营创新对于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家庭经营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农业经营制度的基础,家庭农场是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继承和创新。家庭农场源于实践,其发展是广大农村民众的选择,由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到市场化、企业化、商品化现代农场经营形式,体现农业现代化的发展趋势。论文对家庭农场政策和立法现状进行分析,并针对家庭农场客观实践展开实证调研,反映家庭农场实践中的经营创新模式以及存在的问题。论文第三部分对发展较为成熟的美国、日本家庭农场制度进行研究,尝试解释家庭农场的认定标准、组织形式、股权构成等法律问题,介绍农场反公司化理论以及农业支持保护政策的演变和发展趋势,并且尝试进行有益的制度借鉴,对我国家庭农场发展过程中的资本下乡浪潮持谨慎态度,建议在保障农民生存权利和土地权益的前提下对资本下乡进行适当的引导和管控。此外,美国、日本家庭农场发展对于生态资源保护的制度具有启示意义,在家庭农场发展之初即建立有效的环保监控制度,将环境保护理念渗透进入家庭农场制度体系,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论文第四部分主要从法学、经济学角度阐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制度研究的理论基础和依据。根据民事主体理论,采纳家庭农场可以兼容传统民事主体学说。以生存权和发展权为核心的人权理论为基础,从人权角度阐释推动农村改革、繁荣农村经济的必要性。此外,介绍科斯交易费用理论以及在产权理论和制度变迁理论中的应用,基于产权和制度变迁的视角对家庭农场发展进行诠释。论文第五部分明确法律地位和组织形式的选择,并且对作为农业支持保护政策受惠主体的认定标准进行解释,明确家庭成员经营、农业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适度规模经营的具体衡量标准。针对家庭农场法律地位的争议,论文主张家庭农场是可以兼容多元私法主体的农业经济组织形式,民法理论可以包容这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可以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类型,以获取市场主体资格。产权清晰、流转畅通的土地制度是家庭农场发展的重要保障。论文第六部分论述土地制度对于家庭农场发展的基础作用及目前所面临的土地流转困难等难题,阐明“三权分置”农地改革的政策目标在于,建立层次分明、权利充分的权利体系和公平通畅的交易机制,提出以发展土地经营权作为农地改革的先导,解释农地经营权物权化的理论基础和现实必要。此外,“三权分置”政策无法完全实现家庭农场发展的土地保障的目标要求,因此在“三权分置”之外提出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完善建设用地供给和为流转土地农民提供社会保障等举措。论文第七部分针对家庭农场的财税、金融等扶持制度进行评析,从完善财政税收支持、金融支持、构建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强技术推广和职业农民的培育等相关制度展开讨论,为家庭农场发展构建制度保障。论文第八部分论述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法律制度完善的思路和设想。根据家庭农场的地位以及立法、实践现状,阐述对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制度完善的必要性,明确加强农民权利保障以及从立法技术层面进行优化的路径,最后根据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法律制度体系提出了明确家庭农场的法律属性、完善农村土地制度以及财税、金融等扶持制度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