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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加重犯作为罪数理论中的一种重要形态,为中外众多刑法学者所关注。然而,由于该理论本身具有复杂性特点,再加上立法的模糊性以及学者们研究角度的差异性,导致结果加重犯这一理论的研究成果虽然很丰富,但却呈现学说众多、观点林立,难以统一的现状。因此,厘清各种理论之争,正确把握结果加重犯的认定问题,对于更好地理解这一罪数形态,促进理论的发展、立法的完善以及在实践中更准确的定罪量刑是很有必要的。本文选择结果加重犯之构成要件探析作为论题,从案例分析的角度出发,试图对这一理论进行梳理、分析和研究。本文中张小林强奸一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小林的行为是否属于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而后在文章的第二部分就强奸罪结果加重犯的认定问题着重从客观构成与主观构成两个方面展开了分析。首先,在分析结果加重犯的主客观构成之前,笔者对强奸致人死亡中的“死亡”做了界定:强奸致人死亡中的“死亡”的认定,应限定在强奸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当场死亡或因治疗无效而死亡的范围之内,不包括因求助导致死亡、造成怀孕而感染死亡或者分娩难产死亡等非因强奸行为直接所致的死亡。其次,对结果加重犯的客观构成展开分析,关于结果加重犯的客观构成历史上曾有单一形态论、复合形态论与危险性理论三种学说,笔者通过对三种学说的比较与研究,在扬弃各学说优缺点的基础上,对结果加重犯的客观构成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即结果加重犯的基本犯罪行为具有类型化、导致加重结果发生的危险性,并且对引发加重结果存在高度盖然性;结果加重犯与基本犯的区别在于出现了超越基本犯构成要件的加重结果,加重结果与基本结果侵害同一类法益,并且呈危险升层关系。再次,对结果加重犯的主观构成进行研究。结果加重犯的主观构成由基本行为的罪过与加重犯结果的罪过两方面构成,理论界关于结果加重犯的主观构成主要有基本行为的故意与加重结果的故意、基本行为的故意与加重结果的过失、基本行为的过失与加重结果的故意,基本行为的过失与加重结果的过失四种学说,笔者在对以上观点进行分析研究之后得出结果加重犯的主观构成为基本行为的故意与加重结果的过失这种形态时最为合理。最后,将第二部分分析研究得出的结论运用于本案之中,从而得出本案张小林不属于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的最终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