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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策程序法治化的历史由来已久,世界范围内已有行政程序法的国家迄今已达数十个。在我国的国家立法层面,至今尚未制定行政程序法。宪法、国务院组织法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只是规定了政府机关的职权范围。本文从重大行政决策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概念出发,界定了我国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所应包含的内容,对如何实现我国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法治化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本文还总结了我国目前国家层面上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法治化的要求和地方层面上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范化的现状,我国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法治化取得的成效明显。此外,本文还总结了国外重大行政决策制度的现状,对国外重大行政决策制度的优越之处进行借鉴。最后,本文对我国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法治化提出总结性的建议,从立法原则、立法路径和立法内容等角度全面阐述了我国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法治化的可行性道路。我国目前虽然还没有确立国家层面的行政决策程序法,但许多地方政府已经在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法治化作出探索以及实践。目前,我国湖南省、青海省、江西省、天津市、广西壮族自治区、甘肃省、重庆市、广州市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根据《立法法》第73条授权均已制订政府行政规章以专门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行政公开与公众参与的立法原则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立法的省、市、县得以树立,填补了中国行政决策程序立法的空白。民间力量被有序的组织起来,公众有了纾解自己意见的合法途径与方式,一部分社会矛盾被事先化解在行政决策程序中。以《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2008年10月1日施行)和《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2008年10月1日施行)为典型案例,地方政府行政权力被规范,通过立法自上而下的约束了地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权力,增强了决策者的程序意识和法律意识。我国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法治化有利于提高我国政府的行政决策水平,提高了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有利于提高行政机关的领导能力,促进了法治政府的建设;有利于减少政府与公众之间的矛盾,促进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有利于弘扬公平公正的法治精神,对全社会有深远的法制教育意义;体现了以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为宗旨,执行人民的意志,代表人民的利益,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做主。